為預防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維護澳門特區經濟體系的安全穩定,立法會已細則性表決並通過第6/2017號法律《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該法律於2017年11日1日起生效,並於2017年6月12日第24期第1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及公布。
根據法律規定,入境人士攜帶總值為澳門元十二萬元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託書、本票等,應向海關人員申報,並填寫申報書及選擇
該法律於2017年11月1日起生效,實施至今運作暢順。為持續致力推動現代化的便捷通關措施,並配合澳門特區政府電子政務的發展,澳門海關於2021年11月5日推出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網上電子申報平台服務,為旅客提供更便捷的電子化公共服務。
因應新措施,海關將推出一系列的推廣及宣傳,務求讓旅客及居民充分獲取資訊,確保法律有效執行。任何人士如有疑問,歡迎致電海關熱線查詢,電話:8989 4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