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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

  • 為預防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維護澳門特區經濟體系的安全穩定,立法會已細則性表決並通過第6/2017號法律《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該法律於2017年11日1日起生效,並於2017年6月12日第24期第1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及公布。

    根據法律規定,入境人士攜帶總值為澳門元十二萬元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託書本票等,應向海關人員申報,並填寫申報書及選擇紅色通道通關;出境人士如被海關人員查問,亦應如實作出申報,否則可被科處澳門元一千元至五十萬元的罰款。而中途短暫停留澳門特區的過境旅客則無須作出申報。申報制度的實施,不會限制、阻礙或禁止合法的資金進出澳門。法律生效後,出入境人士只須遵照有關規定作出申報。

    該法律於2017年11月1日起生效,實施至今運作暢順。為持續致力推動現代化的便捷通關措施,並配合澳門特區政府電子政務的發展,澳門海關於2021年11月5日推出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網上電子申報平台服務,為旅客提供更便捷的電子化公共服務。

    因應新措施,海關將推出一系列的推廣及宣傳,務求讓旅客及居民充分獲取資訊,確保法律有效執行。任何人士如有疑問,歡迎致電海關熱線查詢,電話:8989 4317。

  • 第6/2017號法律 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

    第22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為實現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申報義務的目的指定金額。

    第22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正式語文及英文的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申報書表格的式樣。

    第22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設立雙線通道系統。

  • 申報書下載 (只需列印首頁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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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址:
    https://eservice.customs.gov.mo/eDCBN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