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关清关

对外贸易活动

参照现行法律,以下者视为对外贸易活动:

  1. 所涉及之价值超过澳门元五千元之活动;

  2. 所涉及之价值虽低于上项所定之活动,但该价值仅为一整体贸易之部分活动中之价值;

  3. 受预先许可约束之货物之进出口;

  4. 受卫生检疫或植物检疫约束之货物的进口及转运;

  5. 须申请发出产地来源证明之货物之出口。

受预先许可约束之货物

凡拟出口 / 进口受预先许可制度约束之货物(第209/2021号第188/2022号第208/2022号第110/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及其他特别制度),均须向有关之权限实体申请出口 / 进口准照。

出口 – 表A (包括:受配额制度约束之纺织及成衣类产品、生产激光视盘之设备、武器及弹药、爆炸品、石棉、有机化学产品、杂项化学产品、石棉水泥、纤维素水泥及类似品的制品、经制作的石棉纤维及摩擦材料及其制品、危险品等等)

进口 – 表B (包括:动植物、食品、医药产品、化学品、应课消费税品、生产激光视盘之设备及原材料、无线电接收仪器、武器及弹药、有机化学产品、杂项化学产品、危险品等等)

医药产品

凡进口任何医药产品,必须预先向药物监督管理局申请准照。

如入境旅客在其行李内携带合理数量供个人自用的药剂产品或药物,可获豁免以上步骤,但有关药品非为麻醉类药物与精神科药物,否则必须出示有效之医生证明,且所携带之份量不得超过30天的治疗份量。

化学品

很多化学品的进口,须预先取得药物监督管理局签发的进口准照。

麻醉品与精神科物质

常见的麻醉品与精神科物质为兴奋剂、催眠剂及镇静剂,吗啡、海洛英、大麻、可卡因及安非他命均属此类。各种受监管物质载于<第17/2009号法律>之表一至表六,其种植、生产、制造、应用、买卖、分销、进口、出口及转运该等物质、均受<第34/99/M号法令>规范。凡进口或出口表一至表六之物质,必须向药物监督管理局预先申请许可证,并使用专门表格。

应课税品

消费税品

  1. 本澳现时有二类应课消费税品,分别为酒类及烟草类,进口时须向经济及科技发展局预先申请准照。

机动车辆税

  1. 进口车辆须向交通事务局预先申请准照。

生产激光视盘之设备及原材料

根据<澳门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光盘母盘、生产光盘之设备及机器,以及进口其原材料,须具备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签发之准照。

无线电接收仪器

任何人士进口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二表B(进口表)所载之无线电接收器、雷达及导航仪器等货物时,必须预先向邮电局申请进口准照。

氟化物

根据法令第62/95/M号之规定,进口及出口含有氟化物之货品〈包括“雪种”〉,须获得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之预先许可。

违禁武器及药物

任何火器、枪械、毒气或麻醉气体喷雾器、电枪、刀剑等利器、手榴弹或有关之攻击性工具,均视为武器,连同其使用之弹药,均受<第77/99/M号法令 -武器及弹药规章>规范。凡进口或转运该类武器时,须具备治安警察局签发之准照及发出之许可。

旅客如藏有或携带法令第77/99/M号第六条所指之违禁武器及第17/2009号法律表一至表六所指之麻醉品及精神科 药品,会被检控。

濒临绝种动植物

进口或出口任何濒临绝种动植物,不论是否活生、死亡、其标本、身体部份或衍生物,均须受第2/2017号法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执行法》管制。就每次输入或输出本澳时,必须预先向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申请准照及CITES证明书,方可进行有关活动。

如属科学家、专家与科研机构之间的出借、馈赠或交换样本,但须附有缔约国之行政当局所发出之记号或标签;属动物园、马戏团或收藏或巡回展览之人工繁殖之样本,则不受预先许可制度约束。

危险品

根据第12/2022号法律《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规定,进口及出口危险品须预先取得有关之权限实体签发的进口准照。

进出口监管

临时出口

  •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 已在车辆处登记之车辆业权人,须将已登记之车辆临时出口至某一指定国家。

  •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必须递交文件:
    1. 申请表 第021/DV号表格;
    2. 车主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张;
    3. 车辆登记折清晰影印本1张;
    4. 车辆物业登记证清晰影印本1张 (轻型及重型摩托车除外)。
    必须出示文件:
    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 1. 中华广场服务专区: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3字楼
    2. 马交石服务专区: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3号地下
    3.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一楼I区
    4.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注:中午照常办公。

  • 费用
  • 申请费用:澳门元120元
    表格费用:无须缴付表格费用
    印花税:无须缴付印花税
    无须缴付保证金

  • 审批所需时间
  • 5个工作天内发出出口声明书。(服务承诺)
    注:以收齐文件日起计。

  • 备注/申请须知
  • 备注:
    每份声明书只对一辆车辆出口作出声明。

永久出口

  •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 已在车辆处登记之车辆业权人,须将已登记之车辆永久出口至某一指定国家。

  •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必须递交文件:
    1. 申请表 第021/DV号表格;
    2. 车主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张;
    3. 车辆登记折清晰影印本1张;
    4. 车辆物业登记证清晰影印本1张 (轻型及重型摩托车除外)。
    必须出示文件:
    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 1. 中华广场服务专区: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3字楼
    2. 马交石服务专区: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3号地下
    3.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一楼I区
    4.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注:中午照常办公。

  • 费用
  • 申请费用:澳门元120元
    表格费用:无须缴付表格费用
    印花税:无须缴付印花税
    无须缴付保证金

  • 审批所需时间
  • 5个工作天内发出出口声明书。(服务承诺)
    注:以收齐文件日起计。

  • 备注:
  • 每份声明书只对一辆车辆出口作出声明。

车辆再进口

  •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 须对已登记出口之车辆须重新再进口之人士。

  •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必须递交文件:
    1. 进口准照(经济及科技发展局表格”E”联)并须经海关盖章;
    2. 表格第二号
    3. 车辆登记折正本;
    4. 车辆物业登记证清晰影印本1张 (轻型及重型摩托车除外)。

  •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 1. 中华广场服务专区: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3字楼
    2. 马交石服务专区: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3号地下
    3.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一楼I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注:中午照常办公。

  • 费用
  • 特别检验
    轻/重型摩托车:澳门元1,200元
    轻/重型汽车:澳门元2,000元
    表格费用:无须缴付表格费用
    印花税:无须缴付印花税
    无须缴付保证金

  • 审批所需时间
  • 1. 车辆登记折将于车辆通过特别检验后退回或发出;
    2. 倘有更改车辆特征时,申请人可在递交特别检验申请时一起提出。

受卫生检疫或植物检疫约束之货物

凡进口或转运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三“须接受卫生检疫/植物检疫的货物表”所载之物品,须受市政署之卫生植物检疫。动植物、肉类及食品均属此类。

活动物

凡进口动物、禽鸟及爬虫类动物,须预先向市政署申请进口准照,并受卫生检疫,否则不得把此等动物进口入境。

直接转运上述活动物,也须受市政署卫生检疫制度约束。

植物

活植物(包括根)、鳞茎、块茎、种植用种子、果实及孢子,进口或直接转运时,须受卫生检疫制度约束。

食品

肉类(不论新鲜、冷藏或腌制)、香肠、鱼类(观赏鱼除外)及海产类、奶类及其制品、蛋类、冰淇淋及其他可供食用冰,进口时均须领有由市政署签发之进口准照及接受卫生检疫。

食用蔬菜、果实、菇类菌种、甘蔗、鱼子酱等,则无需申请准照,但需填写申报单向市政署申请卫生检疫,以证明有关食物适宜供人食用。

载明于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一“供个人自用或消费之货物表”之物品,可由个人每次携带有关限量进口。

签发准照的权限实体

签发出口准照

  • 卫生局 - 组别B2(危险品)
  •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组别C (受配额制度约束之纺织品、成衣类产品、其他材料及产品、生产激光视盘之设备,CITES 附录所列物种标本)
  • 澳门治安警察局 – 组别E (武器及弹药)
  • 环境保护局 - 组别G(有机化学产品、杂项化学产品、危险品)
  • 消防局 - 组别H(危险品)

签发进口准照

  • 市政署 – 组别A (动植物、食品)
  • 药物监督管理局–组别B1(医药产品、化学品)
  • 卫生局–组别B2(放射性化学元素及放射性同位素、器官治疗法用腺体及器官、血浆、人血、动物血、X射线或α射线、β射线、γ射线或其他电离辐射的应用器具、危险品)
  •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组别C (烟酒、生产激光视盘之设备及原材料,CITES 附录所列物种标本)
  • 邮电局 – 组别D (无线电接收器、雷达及导航仪器)
  • 澳门治安警察局 – 组别E (武器及弹药、爆竹、烟花)
  • 交通事务局 – 组别F (汽车)
  • 环境保护局 – 组别G(有机化学产品、杂项化学产品、危险品)
  • 消防局 - 组别H(危险品)

签发转运准照

注:

上述货物之分类组别详情载于行政长官批示209/2021号所定的出口表(表A)及进口表(表B)中。

进口报关/清关程序

根据澳门<对外贸易法>规定,凡进口第209/2021号第188/2022号第208/2022号第110/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二表B及其他特别制度的规定之货物,须向有关之权限实体申请进口准照,并于提货当日,连同所需文件交予海关站办理清关手续。

凡进口表B及其他特别制度以外的货物,只须于提货当日提交已填妥之进口申报单,连同所需文件交予海关站办理清关手续。

属于受卫生检疫及植物检疫约束之货物,须接受市政署作出之检疫。

当事人可亲临,或可透过一名代理人连同所需文件办理有关手续。

出口报关/清关程序

根据澳门<对外贸易法>规定,凡出口第209/2021号第188/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二表A及其他特别制度的规定之货物须向有关之权限实体申请出口准照,并于寄货当日,连同所需文件交予海关站办理清关手续。

凡出口表A及其他特别制度以外的货物,只须于寄货当日提交已填妥之出口申报单,连同所需文件交予海关站办理清关手续。

当事人可亲临,或可透过一名代理人连同所需文件办理有关手续。

转运报关/清关程序

受转运制度约束之货物,其运入和运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隔时间不得超过 一百八十日,该期间自货物到岸之日起算,在例外的情况下,海关可将上款所指的期间延长一百八十日,但仅限延长一次。 须具备转运准照的货物,其运入及运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隔期间不得超过十日,该期间自货物到岸之日起算。

转运申报单或转运准照内应清楚说明货物处于何种状况及货物储存地点,而该地点须受海关监察,未经海关许可前,转运的货物不得打开或重新包装。

出口表(表A)或进口表(表B)内所载货物,又或因特别制度而须具备转运准照的货物,仅可由获发准照经营的转运企业转运。

转运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中附件三所规定受卫生检疫或植物检疫约束之货物,须通过市政署作出之检疫。

邮寄

所需文件

  • 已签发的准照或填妥的申报单表格(根据其有关活动);

  • 海运 / 空运提单或其他类似文件;

  • 身份证明文件;

  • 发票、公函、授权书、货物清单、其 他文件(倘有需要)

报关表格

进口准照:

  • 表格I (进口及再进口)
  • 表格I – A (活动物、家禽及蛋类)
  • 表格I – B1 (鱼类)
  • 表格I – B2 (甲壳类、软件类及其他水产无脊椎动物)

进/出口报单:

  • 表格 DI E – A (进口/本地产品出口/再出口/暂时出口)
  • 表格 DI E – B (本地产品出口/再出口/暂时出口/进口/再进口)

进口报单:

  • 表格 DI – C1 (食用蔬菜及块茎)
  • 表格 DI – C2 (食用蔬菜、鳞茎及豆类蔬菜)
  • 表格 DI – D1 及 DI - D2 (新鲜及冷藏果实)
  • 表格 DI – E (花卉)

出口准照:

  • 表格E (本地产品出口、暂时出口、再出口)

转运报单:

  • 表格DT
  • 表格T

注:

所有表格在印务局有售

电子数据交换系统 (EDI)

有关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之服务,请参阅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

货运站

地点 地址 办公时间 查询电话 传真
外港海关站 友谊大马路港澳码头 24小时 84900231 28727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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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国际机场海关站 (货运) 澳门国际机场货运办公大楼 24小时 84911442 2886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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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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