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 口服务

一般数据

根据澳门海事及水务局第1/98号公布,所有经澳门海事及水务局核准之船舶方可于本澳港口操作或使用其他港口设施。
  • 港口:

    • 内港、外港及九澳港

  • 港口设施:

    • 码头、船坞、船排以及由海事及水务局订定的锚地或系船处

  • 经核准之船舶是指:

    • 在澳门登记并获澳门海事及水务局发予准照者;

    • 虽不在澳门登记,但获准实行定期航班者;

    • 非上述两项所指船舶,唯经申请并获澳门海事及水务局批准或发予准照者。

渔民进出境

持澳门居民身份证之渔民

  • 须由内港南 / 北舢舨码头进出境,并出示澳门居民身份证及渔民证,可携带自用物品及船上补给品。
  • 码头开放时间﹕24小时
  • 若本澳居民欲登上渔船,须经南舢舨码头进入由内港海关站值日记录其上落 船时间,并具备以下文件:
    • 渔民互助会之担保信
    • 由船主填妥之表格
    • 船牌簿

持香港居民身份证之渔民

  • 须到内港北舢舨码头登记后,须前往内港客运(十一号A)码头经治安警察局之出入境事务厅分站办理出入境手续。
  • 北舢舨码头开放时间﹕24小时
  • 驻内港客运(十一号A)码头之出入境事务厅办公时间:上午八时至晚上八时半。如在上述以外时间进出境(特殊情况),则须获得出入境事务厅之同意后,前往外港澳码头办理出入境手续。
渔民入出境可携带个人自用物品及其船上补给品。若这些物品属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供个人自用或消费之货物表所列,不得超过有关规定所准携带之数量。

渔船碇舶区及须知事项

  • 所有渔船必须按照<澳门海事及水务局规则>指定之港口、地点或航道,进行锚泊或系泊、航行或从事捕鱼工作。

  • 澳门海关有权限监察上述活动,违例者会受到检控。

  • 船主须确保其船只之安全条件,例如:防火措施、装卸货设备、危险货物之运载及储存等。

客货船进出境

  • 所有客货船,必须获得澳门海事及水务局之许可,方可于 本澳港口操作或使用港口设施。

  • 须遵守<澳门海事及水务局规则>所规定之航线及速度,驶进及驶离航道。

  • 任何船舶未经外港码头控制塔事先批准,不得进出外港、横过外港航道及港池、靠泊或解离 外港码头。

游乐船进出境

  • 入港作短暂停留的游乐船,须透过 海事及水务局作入出港申报。

  • 凡经游乐船进口之物品,须向海关办理报关及清关手续,并须向海事及水务局申请有关航行准照。

  • 筷子基南港池为一现成的游艇碇泊码头区域。

  • 游艇船员可在游艇码头及海事及水务局批准之其他地点上落。

备注:

游乐船出/入港,申请需向海事及水务局提出,有关详情可向海事及水务局查询或查阅第82/99/M号法令

港口卸货证明

货物进口后由当事人向澳门海关提出申请,该项申请无须任何费用。

办理地点:

澳门海关总部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 09:00 – 13:00,14:30 – 17:45
周五 09:00 – 13:00,14:30 – 17:30

所需文件:

  1. 申请书,具货主或商号负责人签名及盖章 之申请书。
  2. 进口准照或申报单影印本。
  3. 若为首次申请,须携同对外贸易经营人咭及申请人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各一张。

查询电话:

28559944; 89894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