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 客须知

入境/出境申报

旅客如未依法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或作出虚假或不完整申报;或进口受预先许可制度约束之物品,而未领有有关准照,或进口/出口冒牌或侵犯版权的货物,可被检控,且有关物品将被充公。

入境申报

一、所有入境澳门人士如携带以下物品,必须由《对外贸易法》第十一条所指外贸经营人申报,已履行税务义务尤其是营业税及消费税等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办理申报手续,在入境时选择红色通道,向海关关员提交所需文件作出申报:
  1. 受预先许可制度约束的货物;(第209/2021号第188/2022号第208/2022号第110/2023號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二表B(进口表))
  2. 受卫生检疫或植物检疫约束的货物;
  3. 受特别制度约束之货物(如濒危野生动植物);
  4. 超出行政长官批示订定“供个人自用或消费之货物表”物品数量;
  5. 所涉及之货物价值超过澳门元5000元,且不属《对外贸易法》第十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况。
二、所有入境澳门人士如携带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总值高于澳门元12万元或等值的外币),入境时选择红色通道,并如实填写有关申报书向海关关员作出申报。

三、所有入境澳门人士如没有携带任何上述受预先许可制度约束的货物,或携带总值低于澳门元12万元或等值的外币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则可选择绿色通道通关,无需向海关关员作出申报,但:
  1. 如被发现携带需作出申报的货物,而未有作出申报或不完整申报,则可被起诉/罚款,而有关货物亦会被充公。
  2. 如被发现携带超出澳门元12万元或等值的外币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而未有作出申报或不完整申报,则可被起诉/罚款,如涉及与犯罪有关,比如与清洗黑钱或资助恐怖主义有关,则可被要求接受具职权的刑事警察机关调查;
  3. 如被发现携带任何不法货物,比如冒牌或侵权的货物,则可被刑事检控,而有关货物亦会被充公。

出境申报

一、所有离澳人士如携带以下物品,应根据《对外贸易法》规定向海关关员作出申报:
  1. 受预先许可制度约束的货物;(第209/2021号,第188/2022号第110/2023號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二表A(出口表))
  2. 受特别制度约束之货物(如濒危野生动植物);
  3. 所涉及之货物价值超过澳门元5000元,且不属《对外贸易法》第十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况。

二、所有离澳人士如携带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总值高于澳门元12万元或等值的外币),如被海关关员查问,应申报及如实填写有关申报书。

倘有疑问可致电(查询热线:89894317)或透过电子邮件(info@customs.gov.mo)联络我们。

供个人自用或消费之货物表

入境旅客可携带不超过“供个人自用或消费之货物表”( 第209/2021号及第110/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一 )所列数量的物品,以供其本人自用,而无须申报。

每人每日可携带下列数量物品 (详细内容及规定请参阅第209/2021号及第208/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一 ):

  1. 乳制品 、禽蛋 (不包括鲜禽蛋)、天然蜜;活植物、菌类;鳞茎;食用块茎类蔬菜 (不包括有叶蔬菜);食用果实;种植用种子;甘蔗;脂肪类:猪脂肪 (包括猪油) 及家禽脂肪;冰淇淋及食用冰;供零售用之猫狗食品;婴儿配方奶粉及液体奶;幼童配方奶粉;其他奶粉;等等。
  2. 19枝香烟
  3. 1枝雪茄(每枝重量少于3克)
  4. 25克烟叶;
  5. 一公升酒精浓度(以容量计)超过百分之三十的饮料
  6. 不超出30日治疗量之药物(第34/99/M号法令第九条所指的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
  7. 不超出90日治疗量之药物(其他药物)

常见问题

经营人必须最迟于货车过关前三十分钟绑定车牌。例如司机预计会在上午十时过关,便必须于上午九时三十分前绑定。请留意,如果在绑定后不足三十分钟过关,会被视为没有绑定,车道内面向货车的电子屏幕将会显示进入货场进行检查。

经营人必须最迟清关前十五钟,于“清关易"系统绑定海路的载编号/空路的空运舱单以提交清关申请。例如经营人预计会在上午十时清关,便必须于上午九时四十五分前绑定,并获得清关二维码。

每次可以绑定申报单数量没有限制。

于绑定车牌后,“清关易"系统中会显示绑定车牌号及预清关编号等信息,以供查询之用。

于绑定完成后,“清关易"系统中会显示绑定载编号(海路)或舱单编号(空路)、预清关编号及二维码信息,以供查询之用。

可以,一辆货车(陆路)或一个清关二维码(海路及空路)可以绑定多份申报单。

于“清关易"系统的车辆功能内,用户可以检视已经添加的车辆数据,并可自行作出添加或移除车辆数据。

可在“清关易"系统的绑定功能内解除绑定及取消。

可以。

不可以,绑定的货物必须是最近一次过关的货物,且必须属同一个口岸,及同一个出入口类型。

是可以的,因为电子报关能区分出境或入境,故绑定入境的电子申报单时,只会对入境时产生作用,不影响事前货车的出境。但必须注意,在上述情况下,在澳门出境往珠海时若有运载货物,则必须驶往海关柜台办理清关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先取消原本绑定的车牌,待空载车辆过关后再作绑定。 因为已绑定的货物会视为最近一次过关的货物。例如准备运载货物进口澳门,而且已经绑定,但在运送该批货物前,需要先空载车辆进入澳门运送另一批货物到内地。 如果在空载车辆过关前未有取消原本的绑定,货物会被视为已过关,有关的货物资料会被注销,下次过关时会被当作未作申报及绑定。

在网上完成注册后,到澳门火船头街152号内港海关站进行认证并提交相关数据文件(相关服务时间为星期一至四上午9:00至下午5:45,星期五上午9:00至下午5:30)。如未能亲身前往办理手续,可授权他人代办,代办人需带备授权信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供核实。

无需再另行注册,因“清关易"系统已统一陆路、空路及海路。

绑定使用“清关易"系统的主帐户,将会绑定一个手提电话号码,必须属企业负责人持有,若公司是以自然人身份注册,企业负责人就是营业税M/1格式「开业 / 更改申报表」上的纳税人;若公司是以法人身份注册开业,则必须由法人授权给指定的人士以绑定使用“清关易"系统的主帐户。

可以,一个手提电话号码可以绑定多间公司,绑定了多间公司的情况下,在登入时系统会作出相应提示,选择登入哪间公司。

经营人亲身带同相关数据文件正本,到澳门火船头街152号内港海关站办理手续(相关服务时间为星期一至四上午9:00至下午5:45,星期五上午9:00至下午5:30)。如未能亲身前往办理手续,可授权他人代办,代办人需带备授权信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供核实。

不可以,没有使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的电子报关系统,便不能享受“清关易"系统的便捷清关服务。

可于“清关易"系统中绑定功能内进行申请短货,在更改货物数量后,当货车(陆路)通过陆路口岸时,车道内面向货车的电子屏幕会提示进入货场,货车必须驶往海关柜台办理清关手续,同样(海路及空路)亦必须前往海关柜台办理清关手续。

作货物绑定后,如货物未能如期清关,经营人应主动以“清关易"系统取消绑定,否则,有关货物绑定将于绑定开始起计72小时后失效。


海关的职责是防止及打击违禁物品进出澳门,例如毒品、枪械及弹药、冒牌及侵犯权物品等。因此,有需要对出入境之旅客及其行李进行检查。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1/2001号法律第3条的规定,海关关员有权对入境或出境之旅客及其行李进行检查,而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59条第四款的规定,可对有可疑之旅客进行搜身检查。
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59条第四款b项,经该旅客之同意,在检查房内,最少有两名同性别之海关关员进行。除此以外,亦可根据同一法典第159条第四款a项和c项的规定对旅客进行搜身。
旅客可选择透过:
  1. 本部门网页: 键入「关检服务」内「旅客须知」栏目内查询
  2. 电邮:info@customs.gov.mo
  3. 致电澳门海关查询热线 (853) 8989 4317
  4. 致电澳门海关各口岸电话查询: 各口岸联络电话数据
一般没管制货物以合理自用量为原则,但受管制类货物自用量由行政长官批示209/2021附件一所规限。
常见的物品,例如:
香烟:只可带19支;
雪茄:1支且重量不得超过三克;
酒:酒精浓度30%以上一公升。
食物的检疫由市政署负责。在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三内所指之货物均须预先向市政署申请进口检疫,转运亦然。
香烟只可带19支;
雪茄1支且重量不得超过三克;
烟叶、烟叶提炼物及烟叶精共25克,每人每日携带总数之重量不得超过25克。
絶大部份鲜活或冰鲜食品须取得市政署预先许可及检疫。
常见的 :如肉类(鸡肉、鸭肉、鹅肉、猪肉、牛肉、羊肉)、海鲜及有叶蔬菜是没有自用可携数量,一经发现,澳门海关会根据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7/2003号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检控,而有关货品会被扣押充公,及可科处罚款。
新鲜禽蛋没有自用量,必须有市政署预先许可及检疫。
携带入境一经发现,澳门海关会根据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7/2003号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检控,而有关货物会被扣押充公,及可科处罚款。
旅行买手信回澳的货品应避免涉及:
  1. 肉类、海鲜及有叶蔬菜等,因须预先向市政署申请进口及检疫,而且没有可携自用量;
  2. 新鲜的瓜果类也只能带一公斤,其他如奶类制品燕窝天然蜂蜜也只可合共带一公斤;
  3. 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所规管的动植物,常见有花旗参、象牙、鳄鱼及蟒蛇制品、珊瑚、海马、鲟鱼、沉香、兰花及石斛等等,并须由经济局批准预先许可才可进出口。详细资料及个人可携自用量可参阅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肉类、海鲜,不论生熟或干湿均没有自用量,新鲜叶菜类也是没有,瓜果类也只能带一公斤。
根据澳门法律,目前没有要求旅客/入境人士填写申报单,除非其所携是商品。
根据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一规定,携带奶粉入境澳门有个人自用量限制,每人每日的数量如下:
  • 婴儿配方奶粉及液体奶:用于喂养1岁以下之婴儿,自用量为一千克;(如超出该数量,须向药物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预先许可)
  • 幼童配方奶粉:用于喂养1岁以上之幼儿,自用量为一千克;(如超出该数量,须预先向市政署申请检疫)
  • 其他奶粉:不属婴儿配方奶粉及液体奶幼童配方奶粉类别的奶粉,自用量为一千克;(如超出该数量,须预先向市政署申请检疫)。

澳门没有实施出境限奶令,携带任何类别奶粉的价值低于澳门元5,000.00元者,无需向海关申报,如超出该价值,则应以申报单向海关申报。然而,无论如何出境/离境人士应该留意,前往/抵达的国家或地区是否有入口管制的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根据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二进口表(B),第I栏F组别属交通事务局发出准照的机动车辆类别,当中规定专供儿童玩乐的电动车及被列入第8711.60.20章节的电动平衡车(如图一)、踏板车(如图二)及类似的个人运输载具已不需取得准照,可个人携带入口,但仍需注意遵守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7/2003号法律第10条的规定;此外,需要注意,装有电动马达作推进用的脚踏车(如图三HS 8711.6010)及其他电动车(如图四HS 8711.6090) 仍需要向交通事务局申请准照后,才可携带入境澳门。对于货物的详细分类可先向统计暨普查局查询。

图一

无需准照入口的电动平衡车 (HS 8711.6020)

图二

无需准照入口的电动踏板车 (HS 8711.6020)

图三

需准照入口的电动脚踏车 (HS 8711.6010)

图四

需准照入口的其他电动车 (HS 8711.6090)


为预防和打击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维护澳门特区经济体系的安全稳定,第6/2017号法律《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已于2017年11日1日起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入境人士携带总值为澳门元十二万元或以上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例如旅行支票、支票、汇票、付款委托书、本票等,应向海关人员申报,并填写申报书及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出境人士如被海关人员查问,亦应如实作出申报,否则可被科处澳门元一千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而中途短暂停留澳门特区的过境旅客则无须作出申报。申报制度的实施,不会限制、阻碍或禁止合法的资金进出澳门。法律生效后,出入境人士只须遵照有关规定作出申报。

任何人士如有疑问,欢迎致电海关热线查询,电话:8989 4317,或参阅有关专题网页

海关可根据此简化系统(简称红绿通道)对货物、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进行海关监管,该系统让海关保证旅客更便捷履行清关手续;海关如需要对所有旅客及其行李实施全面监管时,亦可随时中止实施红绿双线信道系统。
海关在绿通道沿途张贴海报,提醒入境旅客他们正在经过一条专为无须报关旅客而设的通道。至于携有报关货物的旅客,他们应实时离开并改用红通道及/或向海关关员寻求协助。
旅客使用绿通道并不表示可免受澳门海关检查,海关关员会根据情况,指示旅客接受检查。
海关关员无须这样做。根据红绿信道系统,选择采用绿信道的旅客表示他/她已作出申报,即没有携带受管制货物。
旅客携带受管制货物入境是需要出示有效的进/出口准照。若无有关准照许可便有可能被检控,而有关受管制的货物亦可能会被扣押、充公,及可科处罚款。
不是。入境旅客在下列情况下,才应使用红色通道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
抵澳时携有超逾豁免数量的自用货物;例如:烟、酒;
抵澳时携有任何受管制货物;
抵澳时携有商业用途的货物。

第6/2017号法律《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刊登及公布于2017年6月12日第24期第1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法律自2017年11日1日起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入境人士携带总值为澳门元12万元或以上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例如旅行支票支票汇票付款委托书本票等,应向海关人员申报,并填写申报书及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出境人士如被海关人员查问,亦应如实作出申报,否则可被科处澳门元一千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

海关负责监管、监察及科处处罚,为此目的,法律规定海关关员可搜查行李及搜身,并在有迹象显示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可能涉及或来自不法活动时,扣留有关财物直至具职权的刑事警察机关到场。

法律的实施不会限制、阻碍或禁止合法的资金进出澳门特区。旅客和澳门居民不需改变其个人携带现金的习惯或需要,但要注意进出澳门时,应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申报。

法律是对任何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然人适用,而申报需由自然人本人以个人身份申报,并以书面方式填写专用申报书的表格。即凡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客和澳门居民,包括未成年人士也有申报义务。

申报属个人性的,应由旅客本人根据法律规定,因应所携带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的实际总金额作出申报,举例:如一旅行团共有25人成行入境澳门特别行政区,而其中有3人各自携带超出澳门元12万元的现金,这样,他们3人便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各自填写申报书表格,然后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向关员作出申报。

任何旅客和澳门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都有申报义务。如果负有申报义务的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监护人等)代其作出申报。

现金是指流通的本地纸币、硬币和外币。如携带的是外币,须采用由澳门金融管理局发布的当天兑换率折算,旅客如对此有疑问,可向关员查询,关员会向你提供适用的兑换率。

无记名可转让票据是指向一名真实或虚构收款人签发的、不论属无记名或无限制背书的任何货币证券或票据,如旅行支票和可转让证券,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允许单凭交付便可转让收款权利的货币证券或票据,以及不完整的票据,包括有签名但未载有收款人姓名的支票本票付款委托书

常见的有旅行支票支票汇票本票付款委托书

《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申报书》放置于各出入境口岸,并可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口网站及澳门海关网页免费下载。
另外,澳门海关于2021年11月5日推出「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网上电子申报平台」服务,旅客可透过网上平台填写申报资料生成二维码,并于通关时向海关出示二维码进行大额现金申报。

海关将会在各口岸放置小册子和印刷品供旅客及居民取阅,并透过报告版或海报扼要及清晰地说明必须申报的事项,而海关网页内也会发布有关讯息。旅客及居民亦可留意有关宣传短片及/或声带。

负有申报义务的人士不填写申报书表格、提供不完整的数据或提供与事实不符的声明,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海关将向有关人士作出起诉,并科处相等于超出申报金额部分的1%至5%的罚款,罚款金额最低澳门元一千元,最高则为澳门元五十万元

旅客中途短暂停留澳门特别行政区过境以前往另一目的地,且无填写任何出入境纪录,不负申报义务。

第6/2017号法律规定的申报范围不包括黄金、其他贵重金属、宝石及赌场筹码;但旅客及居民应注意遵守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的规定。

只要申报人提出要求,海关可向其提供有海关关员签名及加盖海关印章的申报书的复制本。

在本法律范围内收集到的资料保存期为五年,自申报之日起计算。


海关根据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7/2003号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检控后货物会被扣押充公,而且还可能被科处罚款。
假货是指侵犯他人商标或版权不明的冒充真货,水货并非冒牌货品或假货,只是没有经本澳代理或专门店等途径取得的真货销售。
只要是从合法途径入口的货物便可,代理权只属于与该公司的合约关系,并不能禁止他人在其他来源购入货物。
可向消费者委员会反映,查询电话:(853) 8989 9315。
货物真伪的鉴证工作应由货物该品牌的法定人员来验证,而并非澳门海关分别真假。
如怀疑货物假冒,则可向澳门海关举报。举报热线 (853) 2896 5001
应注意货物是否符合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7/2003号法律的进/出口规定,或是一些涉及侵犯版权或商标的冒牌货。
该类系统是各物流公司自设的,让顾客追踪包裹去向。有关系统所显示的数据没有经海关核实,因此未必能如实反映到货物的流向,顾客应向物流公司了解情况。
网购的交易地点并非在澳门本地区合法商店进行,一般而言,消费者委员会亦不会受理网上或透过不明的交友平台等的消费争议。故消费者须自行承担有关风险,网购亦应尽量选择有商誉的商店。
应向治安警察局辖下出入境事务厅查询,电话:2872 5488。
澳门海关会先进行调查是否有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倘有,便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一般而言,法律只赋予司法机关有关禁制的权力,澳门海关无权实时禁制商业场所停止营业。
检查出入境人士证件的警员属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而抽查出入境人士随身行李货物的才是海关关员。
应向治安警察局枪械科查询,电话:(853) 8790 5657 或 (853) 8790 5394,该局具权限界定有关武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须取得准照才可进出口。
所有失物领取均需到治安警察局中央失物处认领,或可
致电失物查询电话:(853) 8597 0542
如怀疑所遗失货物遭他人盗窃则可实时报案处理。可
致电治安警察局罪案举报热线:(853) 2857 7577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又称华盛顿公约,于1973年3月3日在华盛顿签订,现有183个缔约成员。

《公约》旨在透过对贸易作出监管,就公约附录所列物种(不论活体或死体、部份或其衍生物)的进出口订出规范,以保护野生动植物种不致因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的开采及利用而危害生存。 目前,列入《公约》附录的野生动植物超过35,000种。

有关公约的详细内容及附录资料可参阅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海关

举报及投诉热线:(853) 2896 5001
查询热线:(853) 8989 4317
各口岸联络电话

市政署

常用电话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查询电话:(853) 2888 2088

治安警察局

出入境事务厅:(853) 2872 5488
中央失物处:(853) 8597 0542
枪械科:(853) 8790 5657 或
(853) 8790 5394
罪案举报热线:(853) 2857 7577

消费者委员会

查询电话:(853) 8989 9315

客运口岸

地点 地址 开放时间 口岸海关站
查询电话
口岸海关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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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港客运码头 (海) 友谊大马路港澳码头 24小时 84900231 28727257
内港客运码头 (海) 内港11A号码头 07H00 - 22H00 84900341 28938308
氹仔客运码头 (海) 氹仔北安港澳码头 24小时 84911731 28851822
关闸口岸 (陆) 关闸边检大楼 06H00 - 01H00 84900515 28438419
珠澳跨境工业区口岸 (陆) 青洲珠澳跨境工业区边检大楼 07H00 - 24H00 84900694 28270394
路凼新城口岸 (陆) 莲花路路凼边检大楼 24小时 84911570 28870166
澳门国际机场 (空) 氹仔澳门国际机场客运大楼 24小时 84911431 28861192
港珠澳大桥澳门海关站 (陆) 港珠澳大桥澳门边检大楼 24小时 84912338/84912339 28963807
青茂口岸澳门海关站 (陆) 青茂口岸澳门边检大楼 24小时 84900833/84900832 28723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