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由贸易协议中转货物便利计划
「中转易」
处理运经澳门的货物服务

为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化发展,在相互尊重两地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内地海关进一步简化优惠贸易协议项下经澳门中转货物的单证提交要求,达到优化原产地管理目的。澳门海关签发《中转确认书》范围,亦将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扩展至所有内地已实施的优惠贸易协议。通过数据转移,更能加快审查企业的申请,提供通关便利条件。
另外,澳门海关推行「自由贸易协议中转货物便利计划」(简称「中转易」),「中转易」属自愿参与性质,为贸易商提供海关监管服务及签发证明货物中转澳门期间未再加工的《中转确认书》,令业界的货物能更顺畅转运到内地。
自由贸易协议
内地近年积极与不同国家及地区签订自由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定内订明货物如经第三地中转而中转过程符合未再加工规定及条件,包括受当地海关或指定机构监管,则可被视为直接运输,可享关税优惠。
于2016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于广洲署长与澳门海关黄有力关长签署了《关于自由贸易协议项下经澳门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
为落实《合作备忘录》相关内容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及澳门海关代表,经多月的磋商和会议后,落实相关事宜以便顺利完成安排工作。
中国海关总署于2016年9月20日发出,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2号《关于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单证提交事宜的公告》,就经澳门中转货物单证提交相关事宜公告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并于2016年10月01日起,澳门海关将启用“自由贸易协议项下经澳门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系统中转确认书签发子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
关于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 应企业申请,澳门海关审查后对中转货物出具《中转确认书》以证明相关货物在澳门期间未再加工。
- 经澳门中转的货物,应当提交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 澳门海关签发《中转确认书》的范围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扩展至所有内地已实施的优惠贸易协议。ECFA货物经澳门中转输入横琴进口的,澳门海关可不签发《中转确认书》。
中国海关总署于2017年6月12日发布《关于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2号),当中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相关公告附件2),以及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改(见相关公告附件4)有所更改,新安排于2017年7月1日起生效。
公告的新安排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2《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部分税号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相关的中国海关公告详情,请浏览以下网页 :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853128.htm
截至目前为止,《合作备忘录》涵盖内地签订的十四项「协议」;澳门海关签发《中转确认书》的范围同样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ECFA)扩展至所有内地已实施的优惠贸易协议,包括孟加拉国国、印度、寮国、韩国、斯里兰卡、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巴基斯坦、冰岛、瑞士、智利、哥斯达黎加、秘鲁、新西兰、澳大利亚、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拉维共和国、马里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南苏丹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苏丹共和国、索马里联邦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乍德共和国、中非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也门共和国、瓦努阿图共和国、科摩罗罗联邦、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
「中转易」的服务范围涵盖下列「协议」下中转澳门往内地的货物:
- 海峡兩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议
-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议
-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
-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议
-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议
- 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议
-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议
-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议
-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议
-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议
-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议
- 亚太贸易协议
- 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贸易商应留意每项自由贸易协议下对中转货物停留于第三地方可等同直接运输的要求及条件,例如容许货物停留于第三地方的最长中转期,货物存仓及处理安排等。详情请浏览中国商贸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页:
http://fta.mofcom.gov.cn/
http://tga.mofcom.gov.cn/
现提供在不同「协议」下,中转货物容许停留于第三地方的最长中转期数据如下(数据以协议条文为准)。
自由贸易协议 | 最长中转期 | |
---|---|---|
1 | 海峡兩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60天 |
2 |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议 | 3个月 |
3 |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议 | 12个月 |
4 |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 |
5 |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议 | - |
6 |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议 | 3个月 |
7 | 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议 | - |
8 |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议 | - |
9 |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议 | 3个月 |
10 |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议 | 3个月 |
11 |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议 | 3个月 |
12 |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议 | 6个月 |
13 | 亚太贸易协议 | - |
14 | 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 6个月 |
另外,有关「协议代码」是指该批货物是根据哪一条自贸协议运输(每个代码对应不同的自贸协议),在内地针对不同协议给不同代码号,例如中国-东盟FTA贷物,其代码是02。详情如下:
代码 | 协定 | 代码 | 协定 |
---|---|---|---|
01 | 亚太贸易协议 | 12 | 中国-秘鲁 FTA |
02 | 中国-东盟FTA | 13 | 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
02 | 香港CEPA | 14 | ECFA |
03 | 澳门CEPA | 15 | 中国-哥斯达黎加FTA |
07 | 中国-巴基斯坦FTA | 16 | 中国-冰岛FTA |
08 | 中国-智利FTA | 17 | 中国-瑞士FTA |
09 | 中国-新西兰FTA | 18 | 中国-澳大利亚FTA |
11 | 中国-新加坡FTA | 19 | 中国-韩国FTA |
中转澳门往内地货物
一、2016年10月1日起,澳门海关启用“自由贸易协议项下经澳门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系统中转确认书签发子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中转确认书》用于证明相关货物在澳门期间未再加工。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议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
(一)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等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内地;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二)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自由贸易协议(如《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议》等)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也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条号码(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三、除第二点之外的情形,经澳门中转的货物,应当提交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四、进口人向海关提交《中转确认书》时,应当在进口申报时在相关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写“中转确认书”字样及《中转确认书》的号码(例如,“中转确认书CC/16/1001”)。
五、海关对上述单证有疑问的,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76/info820005.htm
「中转易」首次登记之步骤:
- 申请人需在澳门海关网站内,下载「中转易」首次登记表格PDF文件文件,及电子输入相关文字数据;
- 把1.的表格打印出来签名和公司盖章后,电子素描或拍照为JPG图片文件;
- 把1.的已填写完成(不含签名、盖章)的PDF文件档,和2.的JPG图片文件,两电子文件先电邮传送至: pamphzm@customs.gov.mo;
- 澳门海关在接收有关申请后,会透过电邮回复申请人预约办理「中转易」首次登记之时间;
-
及后,申请人需亲身前往澳门海关港珠澳大桥澳门海关站,或由他人(被授权人)代为提出办理,并递交:
- (1) 已填写上述之「中转易」首次登记表格正本;
-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1份,并出示正本作核对;
- (3) 经济局发出的「对外贸易经营人卡」(白卡)影印本1份,并出示正本作核对;
- (4) 倘透过他人(被授权人)代为提出申请,应具备适当的证明(如: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1份,并出示正本作核对。
- 申请人完成上述手续,在通过审核后,会透过电邮回复申请人;成功登记者会获配---澳门海关「中转易」登记编号(例如:20160001),以作记录和日后识别之用。
续后申请《中转确认书》之步骤:
「中转易」的申请时间,必须货物到港前最少一个工作天的办公时间内把相关档以电邮方式传送至: pamphzm@customs.gov.mo申请;企业申请的同时,必须把相关表格内的信息填写完整及正确,并于货物进/出口转运时在海关站出示相关文件的正本,以便澳门海关进行清关工作;另外,内地海关可以接受澳门海关以电子形式签发的中转确认书,不再要求进口人在进口申报时提交纸质中转确认书。
- 申请人需在澳门海关网站内,下载自由贸易协议中转货物便利计划「中转易」服务申请表格PDF文件文件,及电子输入相关文字数据;
- 把1.的表格打印出来签名和公司盖章后,电子素描或拍照为JPG图片文件;
-
把1.的已填写完成(不含签名、盖章)的PDF文件档,和2.的JPG图片文件,及以下附件之JPG图片文件电邮传送至: pamphzm@customs.gov.mo;
- (1) 进出口运输工具的提单/空运提单
- (2) 内地海关及澳门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
- (3) 经济局发出的 「对外贸易经营人卡」(白卡)
- (4) 原产地证明书
- (5) 转运准照/转运申报单
- (6) 装箱单 (只适用于散货或需要拆并(装卸)的货物)
- (7) 货主授权书 (如适用)
- (8) 存仓记录 (如适用)
- (9) 其他有关载货之证明文件(如适用)
- 如特殊情况,电子邮递不能运作时,方透过传真或亲身前往澳门海关港珠澳大桥澳门海关站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其后需补交上述3.的相关电子文件。
相关进口缔约国可根据澳门海关《中转确认书》上的数据,对货物进行查核,以考虑有关关税优惠的申请。贸易商有责任向进口缔约国/地区提交《中转确认书》1及其它证明其可享有关关税优惠资格的证明文件。
注意事项:
- 申请人须在转运准照/转运申报单的“补充资料”栏目中填写“中转确认书”字样及《中转确认书》的号码。
- 当申请人完成首次登记及续后申请的程序后,如申请人需要把货物中转往内地时,应根据以下的步骤处理:
- (1) 必须把相关表格内的信息填写完整及正确,并于货物进/出口转运时在海关站出示相关文件的正本,以便澳门海关进行清关工作;
- (2) 当申请人到达(首站)海关站并完成清关手续后,海关人员会把申请人的载货车辆锁上海关封条;
- (3) 及后,申请人到达(尾站)海关站后,把相关的清关文件一并交给海关人员;
- (4) 澳门海关以电子形式签发“中转确认书”。
当完成清关手绩后,海关人员会把上述电子形式签发的“中转确认书”,以电邮方式传送至申请人邮箱。
服务收费
澳门海关「中转易」服务的申请审批文件属免费,但如果需要拆并或重新包装的货物,将按提供服务的海关关员职级、时段及时数等厘定相应之法定金额(海关关员编制人员提供有报酬服务的收费表):
向澳门海关申请 "有偿报酬劳务"
执行单位: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
地址:氹仔北安码头大马路北安码头三巷澳门海关总部大楼
查询热线:8989 4317(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电邮:info@customs.gov.mo
网址:http://www.customs.gov.mo
办公时间:24小时
办理地点
海关站 | 地址 | 办公时间 | 查询电话 |
---|---|---|---|
关闸海关站 | 关闸边检大楼地下海关接待处 | 上午7时至午夜12时 | 8490 0515 |
内港海关站 | 火船头街152号 | 24小时 | 8490 0315 |
外港海关站 | 友谊大马路港澳码头 | 24小时 | 8490 0232 |
珠澳跨境工业区海关站 | 珠澳跨境工业区边检大楼地下海关接待处 | 24小时 | 8490 0697 |
澳门国际机场海关站 | 澳门国际机场货运办公大楼地下海关接待处 | 24小时 | 8491 1414 |
横琴口岸澳门口岸区海关站 | 横琴口岸澳门口岸区大楼澳门海关 | 上午8时至晚上8时 | 8491 1631 |
路环九澳港海关站 | 九澳深水港 | 24小时 | 2887 1101 |
服务简介
按法律规定,外贸经营人可因应货物拆并或重新包装的货物需求,要求澳门海关安排处于休假或休班的海关人员为其提供一般关检服务以外之服务,并须缴付相应之法定报酬。
对象 : 要求提供一般关检服务以外服务之外贸经营人。
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人可透过传真、书面或亲身向澳门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载有以下内容的申请信:
- 服务性质;
- 提供服务日期(或期间)、时间(开始时间及完结时间)和地点(起点及终点);
- 申请目的;
- 声明要求海关有偿报酬劳务的申请;
- 联络人姓名、职级(倘有)及联络数据(如办公室电话或个人流动电话);
- 其他重要信息。
缴费详情
缴付费用: | 按提供服务的海关关员职级、时段及时数等厘定相应之法定金额(海关关员编制人员提供有报酬服务的收费表)按照第 37/2023 号行政长官批示之规定 http://bo.io.gov.mo/bo/i/2023/09/despce_cn.asp#37 |
缴费地点: | 氹仔北安码头大马路北安码头三巷澳门海关总部大楼 |
缴费形式: | 现金或澳门元支票(支票抬头为“澳门海关”) |
缴费期限: | 费用可实时缴付,或自劳务日起计5个工作日前往海关司库清付。 |
缴费时间: |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
审批所需时间: | 外贸经营人提出申请起计,于24小时安排关员到场提供服务。(服务承诺) |
申请人亲身前往澳门海关港珠澳大桥澳门海关站,或由他人(被授权人)代为提出申请:
地址: | 港珠澳大桥澳门边检大楼 |
查询电话: | 8491 2339 |
网址: | http://www.customs.gov.mo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
续后申请《中转确认书》,递交“自由贸易协议中转货物便利计划「中转易」服务申请表格”及其附件时:
应选方案
透过电邮递交上述表格及其附件电子文件。 后备方案
如特殊情况,电子邮递不能运作时,方透过传真或亲身前往澳门海关港珠澳大桥澳门海关站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其后需补交上述“自由贸易协议中转货物便利计划「中转易」服务申请表格”及其附件电子文件。
传真: | 28963807 |
地址: | 港珠澳大桥澳门边检大楼 |
查询电话: | 8491 2339 |
网址: | http://www.customs.gov.mo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
- 申请人需在澳门海关网站内,下载「中转易」首次登记表格PDF文件文件,及电子输入相关文字数据;及后,把上述表格打印出来签名和公司盖章后,电子素描或拍照为JPG图片文件;再把上述已填写完成(不含签名、盖章)的PDF文件文件和JPG图片文件,两电子文件先电邮传送至: pamphzm@customs.gov.mo ;
- 澳门海关在接收有关申请后,会透过电邮回复申请人预约办理「中转易」首次登记之时间;
- 及后,申请人需亲身前往澳门海关港珠澳大桥澳门海关站,或由他人(被授权人)代为提出办理,并递交:
- (1) 已填写上述之「中转易」首次登记表格正本;
-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1份,并出示正本作核对;
- (3) 经济局发出的「对外贸易经营人卡」(白卡)影印本1份,并出示正本作核对;
- (4) 倘透过他人(被授权人)代为提出申请,应具备适当的证明(如: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1份,并出示正本作核对。
- 申请人完成上述手续,在通过审核后,会透过电邮回复申请人;成功登记者会获配---澳门海关「中转易」登记编号(例如:20160001),以作记录和日后识别之用。
澳门海关是根据内地及相关缔约国家/地区所提出的要求为原则,向申请人的中转货物发出《中转确认书》,当中包括:相关缔约国/地区中转澳门往内地的货物等。
澳门海关现阶段只会为中国已签署及实行的自由贸易协议下中转澳门往内地的货物签发《中转确认书》。现阶段涉及的有亚太贸易协议、中国-巴基斯坦FTA、中国-智利FTA等14个优惠贸易协议,包括孟加拉国国、印度、寮国、韩国、斯里兰卡、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巴基斯坦、冰岛、瑞士、智利、哥斯达黎加、秘鲁、新西兰、澳大利亚、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拉维共和国、马里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南苏丹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苏丹共和国、索马里联邦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乍德共和国、中非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也门共和国、瓦努阿图共和国、科摩罗罗联邦、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
并非相关缔约国或地区的货物,暂未享有此计划下的关税优惠,亦毋须向澳门海关申请《中转确认书》。
中葡论坛于2003年10月在澳门创立,分别有7个葡语国家共同参与,是一个以经贸促进与发展为主题的政府间多边经贸合作机制。7个葡语国家当中,有4个国家可享有「中转易」计划的优惠,分别为:安哥拉、几内亚比绍、莫桑比克及东帝汶。中国给予部分葡语国家免关税待遇,鼓励从葡语国家进口更多商品。论坛旨在发挥澳门联系中国与葡语国家的平台作用,加强中国和葡语国家间的经贸、文化交流,促进中国内地、澳门和葡语国家的共同发展。
散货在「中转易」的定义为非货柜货物。
根据中国海关要求,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等,对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所发出的单份全程运输提单,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境内;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如果货物是享受中韩FTA或APTA优惠关税的,经澳门时,可以提出《中转确认书》的申请。
证书上必须有内地进口人和韩国出口商或生产商的资料。证书上没有澳门企业数据不影响受惠。
「中转易」的申请时间,必须货物到港前最少一个工作天的办公时间内把相关档以电邮方式传送至: pamphzm@customs.gov.mo申请;企业申请的同时,必须把相关表格内的信息填写完整及正确,并于货物进/出口转运时在海关站出示相关文件的正本,以便澳门海关进行清关工作。另外,内地海关可以接受澳门海关以电子形式签发的中转确认书,不再要求进口人在进口申报时提交纸质中转确认书。
申请人要求更改已发出的证明书,一般只进行更改运输数据(例如船只、班次、离港日期等),而并非是更改货物申报物种、数量(货品名称一般和原产地证明书上的内容相同)。
只要是持有有效经济局发出的「对外贸易经营人卡」(白卡)及持有货主授权书的代表人均可申请此服务。
分首次登记及续后申请,申请人可亲身前往海关,或由他人代为办理首次登记(倘透过他人代为办理首次登记手续,应具备适当的证明如:授权书)。
澳门海关「中转易」服务的申请审批文件属免费,但如果需要拆并或重新包装的货物,将按提供服务的海关关员职级、时段及时数等厘定相应之法定金额(海关关员有报酬劳务的金额计算表)。
申请中转确认书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 (1) 进出口运输工具的提单/空运提单
- (2) 内地海关及澳门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
- (3) 经济局发出的「对外贸易经营人卡」
- (4) 原产地证明书
- (5) 转运准照/转运申报单
- (6) 装箱单 (只适用于散货或需要拆并(装卸)的货物)
- (7) 货主授权书 (如适用)
- (8) 存仓记录 (如适用)
- (9) 其他有关载货之证明文件(如适用)
在签发中转确认书前,由于澳门海关已审核包括产地來源证等文件,故不会在产地來源证正本上加签。
在便利商贸的原则下,申请者可先递交申请表,其后补回其他证明文件。但澳门海关只能在收到所有证明文件后才可完成审核程序及签发中转确认书。
「保持货物原本状态」指货物进口时与出口时的状态不变或未经加工,可在此项打✓;「协议代码」指该批货物是根据哪一条自贸协议运输(每个代码对应不同的自贸协议),在内地针对不同协议给不同代码号,例如中国-东盟FTA贷物,其代码是02。详情如下:
代码 | 协定 | 代码 | 协定 |
---|---|---|---|
01 | 亚太贸易协议 | 12 | 中国-秘鲁 FTA |
02 | 中国-东盟FTA | 13 | 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
02 | 香港CEPA | 14 | ECFA |
03 | 澳门CEPA | 15 | 中国-哥斯达黎加FTA |
07 | 中国-巴基斯坦FTA | 16 | 中国-冰岛FTA |
08 | 中国-智利FTA | 17 | 中国-瑞士FTA |
09 | 中国-新西兰FTA | 18 | 中国-澳大利亚FTA |
11 | 中国-新加坡FTA | 19 | 中国-韩国FTA |
澳门海关的「中转易」服务,旨在便利企业申请关税优惠。申请「中转易」的货物与一般进出澳门的货物无异,澳门海关仍会以风险管理及情报主导,拣选货物查验。
「中转易」的货物在进出澳门时跟一般货物无异,澳门海关仍会采用风险管理方式,拣选货物进行查验。查验后亦不会因此而获得豁免内地海关的查验。
在拆并的过程中,澳门海关会提供监管服务,业界普遍采用以下模式予以配合:
- 1) 用网料密封有关货物并由澳门海关于包裹封口上施加封条;或
- 2) 由进口货柜拆出有关货物,随即将货物放入出口货柜内,并由澳门海关于货柜外施加封条。
以下图片为海关曾处理过及施加封条的拆并货物,仅供业界参考。唯每票货物均有其独特性,故海关对包装的要求须视乎货物及现场的实际情况而作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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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