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 關清關

對外貿易活動

參照現行法律,以下者視為對外貿易活動:

  1. 所涉及之價值超過澳門元五千元之活動;

  2. 所涉及之價值雖低於上項所定之活動,但該價值僅為一整體貿易之部分活動中之價值;

  3. 受預先許可約束之貨物之進出口;

  4. 受衛生檢疫或植物檢疫約束之貨物的進口及轉運;

  5. 須申請發出產地來源證明之貨物之出口。

受預先許可約束之貨物

凡擬出口 / 進口受預先許可制度約束之貨物(第209/2021號第188/2022號第208/2022號第11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及其他特別制度),均須向有關之權限實體申請出口 / 進口准照。

出口 – 表A (包括:受配額制度約束之紡織及成衣類產品、生產影音光碟之設備、武器及彈藥、爆炸品、石棉、有機化學產品、雜項化學產品、石棉水泥、纖維素水泥及類似品的製品、經製作的石棉纖維及摩擦材料及其製品、危險品等等)

進口 – 表B (包括:動植物、食品、醫藥產品、化學品、應課消費稅品、生產影音光碟之設備及原材料、無線電接收儀器、武器及彈藥、有機化學產品、雜項化學產品、危險品等等)

醫藥產品

凡進口任何醫藥產品,必須預先向藥物監督管理局申請准照。

如入境旅客在其行李內攜帶合理數量供個人自用的藥劑產品或藥物,可獲豁免以上步驟,但有關藥品非為麻醉類藥物與精神科藥物,否則必須出示有效之醫生證明,且所攜帶之份量不得超過30天的治療份量。

化學品

很多化學品的進口,須預先取得藥物監督管理局簽發的進口准照。

麻醉品與精神科物質

常見的麻醉品與精神科物質為興奮劑、催眠劑及鎮靜劑,嗎啡、海洛英、大麻、可卡因及安非他命均屬此類。各種受監管物質載於<第17/2009號法律>之表一至表六,其種植、生產、製造、應用、買賣、分銷、進口、出口及轉運該等物質、均受<第34/99/M號法令>規範。凡進口或出口表一至表六之物質,必須向藥物監督管理局預先申請許可證,並使用專門表格。

應課稅品

消費稅品

  1. 本澳現時有二類應課消費稅品,分別為酒類及煙草類,進口時須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預先申請准照。

機動車輛稅

  1. 進口車輛須向交通事務局預先申請准照。

生產影音光碟之設備及原材料

根據<澳門對外貿易法>,進出口光碟母盤、生產光碟之設備及機器,以及進口其原材料,須具備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簽發之准照。

無線電接收儀器

任何人士進口第 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表B(進口表)所載之無線電接收器、雷達及導航儀器等貨物時,必須預先向郵電局申請進口准照。

氟化物

根據法令第62/95/M號之規定,進口及出口含有氟化物之貨品〈包括“雪種”〉,須獲得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之預先許可。

違禁武器及藥物

任何火器、槍械、毒氣或麻醉氣體噴霧器、電槍、刀劍等利器、手榴彈或有關之攻擊性工具,均視為武器,連同其使用之彈藥,均受<第77/99/M號法令 -武器及彈藥規章>規範。凡進口或轉運該類武器時,須具備治安警察局簽發之准照及發出之許可。

旅客如藏有或攜帶法令第77/99/M號第六條所指之違禁武器及第17/2009號法律表一至表六所指之麻醉品及精神科 藥品,會被檢控。

瀕臨絕種動植物

進口或出口任何瀕臨絕種動植物,不論是否活生、死亡、其標本、身體部份或衍生物,均須受第2/2017號法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管制。就每次輸入或輸出本澳時,必須預先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申請准照及CITES證明書,方可進行有關活動。

如屬科學家、專家與科研機構之間的出借、饋贈或交換樣本,但須附有締約國之行政當局所發出之記號或標籤;屬動物園、馬戲團或收藏或巡迴展覽之人工繁殖之樣本,則不受預先許可制度約束。

危險品

根據第12/2022號法律《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規定,進口及出口危險品須預先取得有關之權限實體簽發的進口准照。

進出口監管

臨時出口

  •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 已在車輛處登記之車輛業權人,須將已登記之車輛臨時出口至某一指定國家。

  •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必須遞交文件:
    1. 申請表 第021/DV號表格;
    2. 車主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張;
    3. 車輛登記摺清晰影印本1張;
    4. 車輛物業登記證清晰影印本1張 (輕型及重型摩托車除外)。
    必須出示文件:
    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 1. 中華廣場服務專區: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
    2. 馬交石服務專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
    3.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一樓I區
    4.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註:中午照常辦公。

  • 費用
  • 申請費用:澳門元120元
    表格費用:無須繳付表格費用
    印花稅:無須繳付印花稅
    無須繳付保證金

  • 審批所需時間
  • 5個工作天內發出出口聲明書。(服務承諾)
    註:以收齊文件日起計。

  • 備註/申請須知
  • 備註:
    每份聲明書只對一輛車輛出口作出聲明。

永久出口

  •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 已在車輛處登記之車輛業權人,須將已登記之車輛永久出口至某一指定國家。

  •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必須遞交文件:
    1. 申請表 第021/DV號表格;
    2. 車主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張;
    3. 車輛登記摺清晰影印本1張;
    4. 車輛物業登記證清晰影印本1張 (輕型及重型摩托車除外)。
    必須出示文件:
    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 1. 中華廣場服務專區: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
    2. 馬交石服務專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
    3.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一樓I區
    4.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註:中午照常辦公。

  • 費用
  • 申請費用:澳門元120元
    表格費用:無須繳付表格費用
    印花稅:無須繳付印花稅
    無須繳付保證金

  • 審批所需時間
  • 5個工作天內發出出口聲明書。(服務承諾)
    註:以收齊文件日起計。

  • 備註:
  • 每份聲明書只對一輛車輛出口作出聲明。

車輛再進口

  •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 須對已登記出口之車輛須重新再進口之人士。

  •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必須遞交文件:
    1. 進口准照(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表格”E”聯)並須經海關蓋章;
    2. 表格第二號
    3. 車輛登記摺正本;
    4. 車輛物業登記證清晰影印本1張 (輕型及重型摩托車除外)。

  •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 1. 中華廣場服務專區: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
    2. 馬交石服務專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
    3.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一樓I區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註:中午照常辦公。

  • 費用
  • 特別檢驗
    輕/重型摩托車:澳門元1,200元
    輕/重型汽車:澳門元2,000元
    表格費用:無須繳付表格費用
    印花稅:無須繳付印花稅
    無須繳付保證金

  • 審批所需時間
  • 1. 車輛登記摺將於車輛通過特別檢驗後退回或發出;
    2. 倘有更改車輛特徵時,申請人可在遞交特別檢驗申請時一起提出。

受衛生檢疫或植物檢疫約束之貨物

凡進口或轉運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三“須接受衛生檢疫/植物檢疫的貨物表”所載之物品,須受市政署之衛生 植物檢疫。動植物、肉類及食品均屬此類。

活動物

凡進口動物、禽鳥及爬蟲類動物,須預先向市政署申請進口准照,並受衛生檢疫,否則不得把此等動物進口入境。

直接轉運上述活動物,也須受市政署衛生檢疫制度約束。

植物

活植物(包括根)、鱗莖、塊莖、種植用種子、果實及孢子,進口或直接轉運時,須受衛生檢疫制度約束。

食品

肉類(不論新鮮、冷藏或醃製)、香腸、魚類(觀賞魚除外)及海產類、奶類及其製品、蛋類、冰淇淋及其他可供食用冰,進口時均須領有由市政署簽發之進口准照及接受衛生檢疫。

食用蔬菜、果實、菇類菌種、甘蔗、魚子醬等,則無需申請准照,但需填寫申報單向市政署申請衛生檢疫,以證明有關食物適宜供人食用。

載明於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一“供個人自用或消費之貨物表”之物品,可由個人每次攜帶有關限量進口。

簽發准照的權限實體

簽發出口准照

  • 衛生局 - 組別B2(危險品)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組別C (受配額制度約束之紡織品、成衣類產品、其他材料及產品、生產影音光碟之設備,CITES 附錄所列物種標本)
  • 澳門治安警察局 – 組別E (武器及彈藥)
  • 環境保護局 - 組別G(有機化學產品、雜項化學產品、危險品)
  • 消防局 - 組別H(危險品)

簽發進口准照

  • 市政署 – 組別A (動植物、食品)
  • 藥物監督管理局–組別B1(醫藥產品、化學品)
  • 衛生局–組別B2(放射性化學元素及放射性同位素、器官治療法用腺體及器官、血漿、人血、動物血、X射線或α射線、β射線、γ射線或其他電離輻射的應用器具、危險品)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組別C (煙酒、生產影音光碟之設備及原材料,CITES 附錄所列物種標本)
  • 郵電局 – 組別D (無線電接收器、雷達及導航儀器)
  • 澳門治安警察局 – 組別E (武器及彈藥、爆竹、煙花)
  • 交通事務局 – 組別F (汽車)
  • 環境保護局–組別G(有機化學產品、雜項化學產品、危險品)
  • 消防局 - 組別H(危險品)

簽發轉運准照

註:

上述貨物之分類組別詳情載於行政長官批示209/2021號所定的出口表(表A)及進口表(表B)中。

進口報關/清關程序

根據澳門<對外貿易法>規定,凡進口第209/2021號第188/2022號第208/2022號第11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表B及其他特別制度的規定之貨物,須向有關之權限實體申請進口准照,並於提貨當日,連同所需文件交予海關站辦理清關手續。

凡進口表B及其他特別制度以外的貨物,只須於提貨當日提交已填妥之進口申報單,連同所需文件交予海關站辦理清關手續。

屬於受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約束之貨物,須接受市政署作出之檢疫。

當事人可親臨,或可透過一名代理人連同所需文件辦理有關手續。

出口報關/清關程序

根據澳門<對外貿易法>規定,凡出口第209/2021號第18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表A及其他特別制度的規定之貨物,須向有關之權限實體申請出口准照,並於寄貨當日,連同所需文件交予海關站辦理清關手續。

凡出口表A及其他特別制度以外的貨物,只須於寄貨當日提交已填妥之出口申報單,連同所需文件交予海關站辦理清關手續。

當事人可親臨,或可透過一名代理人連同所需文件辦理有關手續。

轉運報關/清關程序

受轉運制度約束之貨物,其運入和運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相隔時間不得超過 一百八十日,該期間自貨物到岸之日起算,在例外的情況下,海關可將上款所指的期間延長一百八十日,但僅限延長一次。 須具備轉運准照的貨物,其運入及運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相隔期間不得超過十日,該期間自貨物到岸之日起算。

轉運申報單或轉運准照內應清楚說明貨物處於何種狀況及貨物儲存地點,而該地點須受海關監察,未經海關許可前,轉運的貨物不得打開或重新包裝。

出口表(表A)或進口表(表B)內所載貨物,又或因特別制度而須具備轉運准照的貨物,僅可由獲發准照經營的轉運企業轉運。

轉運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中附件三所規定受衛生檢疫或植物檢疫約束之貨物,須通過市政署作出之檢疫。

郵寄

所需文件

  • 已簽發的准照或填妥的申報單表格(根據其有關活動);

  • 海運 / 空運提單或其他類似文件;

  • 身份證明文件;

  • 發票、公函、授權書、貨物清單、其 他文件(倘有需要)

報關表格

進口准照:

  • 表格I (進口及再進口)
  • 表格I – A (活動物、家禽及蛋類)
  • 表格I – B1 (魚類)
  • 表格I – B2 (甲殼類、軟體類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

進/出口報單:

  • 表格 DI E – A (進口/本地產品出口/再出口/暫時出口)
  • 表格 DI E – B (本地產品出口/再出口/暫時出口/進口/再進口)

進口報單:

  • 表格 DI – C1 (食用蔬菜及塊莖)
  • 表格 DI – C2 (食用蔬菜、鱗莖及豆類蔬菜)
  • 表格 DI – D1 及 DI - D2 (新鮮及冷藏果實)
  • 表格 DI – E (花卉)

出口准照:

  • 表格E (本地產品出口、暫時出口、再出口)

轉運報單:

  • 表格DT
  • 表格T

註:

所有表格在印務局有售

電子數據交換系統 (EDI)

有關電子數據交換系統之服務,請參閱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網頁。

貨運站

地點 地址 辦公時間 查詢電話 傳真
外港海關站 友誼大馬路港澳碼頭 24小時 84900231 28727257
內港海關站 火船頭街152號 24小時 84900331 28938308
關閘海關站 關閘邊檢大樓 06H00 - 01H00 84900531 28438419
珠澳跨境工業區海關站 青洲珠澳跨境工業區邊檢大樓 07H00 - 24H00 84900694 28270394
氹仔客運碼頭海關站 氹仔北安港澳碼頭 24小時 84911731 28851822
澳門國際機場海關站 (貨運) 澳門國際機場貨運辦公大樓 24小時 84911442 28861191
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海關站 (貨運) 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大樓澳門海關 08H00 - 20H00 84911631 28870166
路環九澳海關站 九澳深水港
路環碼頭前地
24小時 28871101
28871103
28882001
28882170
港珠澳大橋澳門海關站 (貨運) 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 24小時 84912338 8491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