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 口服務

一般資料

根據澳門海事及水務局第1/98號公佈,所有經澳門海事及水務局核准之船舶方可於本澳港口操作或使用其他港口設施。
  • 港口:

    • 內港、外港及九澳港

  • 港口設施:

    • 碼頭、船塢、船排以及由海事及水務局訂定的錨地或繫船處

  • 經核准之船舶是指:

    • 在澳門登記並獲澳門海事及水務局發予准照者;

    • 雖不在澳門登記,但獲准實行定期航班者;

    • 非上述兩項所指船舶,唯經申請並獲澳門海事及水務局批准或發予准照者。

漁民進出境

持澳門居民身份證之漁民

  • 須由內港南 / 北舢舨碼頭進出境,並出示澳門居民身份證及漁民證,可攜帶自用物品及船上補給品。
  • 碼頭開放時間﹕24小時
  • 若本澳居民欲登上漁船,須經南舢舨碼頭進入由內港海關站值日記錄其上落 船時間,並具備以下文件:
    • 漁民互助會之擔保信
    • 由船主填妥之表格
    • 船牌簿

持香港居民身份證之漁民

  • 須到內港北舢舨碼頭登記後,須前往內港客運(十一號A)碼頭經治安警察局之出入境事務廳分站辦理出入境手續。
  • 北舢舨碼頭開放時間﹕24小時
  • 駐內港客運(十一號A)碼頭之出入境事務廳辦公時間:上午八時至晚上八時半。如在上述以外時間進出境(特殊情況),則須獲得出入境事務廳之同意後,前往外港澳碼頭辦理出入境手續。
漁民入出境可攜帶個人自用物品及其船上補給品。若這些物品屬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供個人自用或消費之貨物表所列,不得超過有關規定所准攜帶之數量。

漁船碇舶區及須知事項

  • 所有漁船必須按照<澳門海事及水務局規則>指定之港口、地點或航道,進行錨泊或繫泊、航行或從事捕魚工作。

  • 澳門海關有權限監察上述活動,違例者會受到檢控。

  • 船主須確保其船隻之安全條件,例如:防火措施、裝卸貨設備、危險貨物之運載及儲存等。

客貨船進出境

  • 所有客貨船,必須獲得澳門海事及水務局之許可,方可於 本澳港口操作或使用港口設施。

  • 須遵守<澳門海事及水務局規則>所規定之航線及速度,駛進及駛離航道。

  • 任何船舶未經外港碼頭控制塔事先批准,不得進出外港、橫過外港航道及港池、靠泊或解離 外港碼頭。

遊樂船進出境

  • 入港作短暫停留的遊樂船,須透過 海事及水務局作入出港申報。

  • 凡經遊樂船進口之物品,須向海關辦理報關及清關手續,並須向海事及水務局申請有關航行准照。

  • 筷子基南港池為一現成的遊艇碇泊碼頭區域。

  • 遊艇船員可在遊艇碼頭及海事及水務局批准之其他地點上落。

備註:

遊樂船出/入港,申請需向海事及水務局提出,有關詳情可向海事及水務局查詢或查閲第82/99/M號法令

港口卸貨證明

貨物進口後由當事人向澳門海關提出申請,該項申請無須任何費用。

辦理地點:

澳門海關總部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09:00 – 13:00,14:30 – 17:45
週五 09:00 – 13:00,14:30 – 17:30

所需文件:

  1. 申請書,具貨主或商號負責人簽名及蓋章 之申請書。
  2. 進口准照或申報單影印本。
  3. 若為首次申請,須攜同對外貿易經營人咭及申請人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各一張。

查詢電話:

28559944; 89894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