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由貿易協定中轉貨物便利計劃
「中轉易」
處理運經澳門的貨物服務

為支持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在相互尊重兩地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內地海關進一步簡化優惠貿易協定項下經澳門中轉貨物的單證提交要求,達到優化原產地管理目的。澳門海關簽發《中轉確認書》範圍,亦將由《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擴展至所有內地已實施的優惠貿易協定。通過數據轉移,更能加快審查企業的申請,提供通關便利條件。
另外,澳門海關推行「自由貿易協定中轉貨物便利計劃」(簡稱「中轉易」),「中轉易」屬自願參與性質,為貿易商提供海關監管服務及簽發證明貨物中轉澳門期間未再加工的《中轉確認書》,令業界的貨物能更順暢轉運到內地。
自由貿易協定
內地近年積極與不同國家及地區簽訂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協定內訂明貨物如經第三地中轉而中轉過程符合未再加工規定及條件,包括受當地海關或指定機構監管,則可被視為直接運輸,可享關稅優惠。
於2016年5月25日,海關總署于廣洲署長與澳門海關黃有力關長簽署了《關於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經澳門中轉貨物原產地管理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合作備忘錄》)。
為落實《合作備忘錄》相關內容事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及澳門海關代表,經多月的磋商和會議後,落實相關事宜以便順利完成安排工作。
中國海關總署於2016年9月20日發出,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2號《關於各優惠貿易安排項下經港澳中轉進口貨物單證提交事宜的公告》,就經澳門中轉貨物單證提交相關事宜公告作出的規範性文件;並於2016年10月01日起,澳門海關將啟用“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經澳門中轉貨物原產地管理系統中轉確認書簽發子系統”簽發《中轉確認書》。
關於澳門海關簽發的《中轉確認書》:
- 應企業申請,澳門海關審查後對中轉貨物出具《中轉確認書》以證明相關貨物在澳門期間未再加工。
- 經澳門中轉的貨物,應當提交澳門海關簽發的《中轉確認書》。
- 澳門海關簽發《中轉確認書》的範圍由《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擴展至所有內地已實施的優惠貿易協定。ECFA貨物經澳門中轉輸入橫琴進口的,澳門海關可不簽發《中轉確認書》。
中國海關總署於2017年6月12日發佈《關於公佈201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及相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22號),當中根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澳門CEPA)及其相關補充協議,現將海關總署制定的《2017年7月1日起澳門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見相關公告附件2),以及對部分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澳門貨物原產地標準的修改(見相關公告附件4)有所更改,新安排於2017年7月1日起生效。
公告的新安排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起澳門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使用簡化的貨物名稱,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新增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的範圍與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相應稅號對應的商品範圍一致。
二、對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82號附件2《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澳門貨物原產地標準表(2012年版)》所列部分稅號的原產地標準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原產地標準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相關的中國海關公告詳情,請瀏覽以下網頁 :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853128.htm
截至目前為止,《合作備忘錄》涵蓋內地簽訂的十四項「協定」;澳門海關簽發《中轉確認書》的範圍同樣由《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以下簡稱ECFA)擴展至所有內地已實施的優惠貿易協定,包括孟加拉國、印度、寮國、韓國、斯里蘭卡、汶萊、柬埔寨、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巴基斯坦、冰島、瑞士、智利、哥斯達黎加、秘魯、紐西蘭、澳大利亞、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布隆迪共和國、赤道幾內亞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吉布提共和國、幾內亞共和國、幾內亞比索共和國、萊索托王國、馬達加斯加共和國、馬拉威共和國、馬里共和國、莫桑比克共和國、南蘇丹共和國、塞拉利昂共和國、塞內加爾共和國、蘇丹共和國、索馬里聯邦共和國、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烏干達共和國、乍德共和國、中非共和國、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也門共和國、瓦努阿圖共和國、葛摩羅聯邦、毛里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多哥共和國、利比里亞共和國、盧安達共和國、安哥拉共和國、贊比亞共和國、尼泊爾聯邦民主共和國、尼日爾共和國、貝寧共和國、厄立特里亞國、東帝汶民主共和國、薩摩亞獨立國、臺灣等國家或地區。
「中轉易」的服務範圍涵蓋下列「協議」下中轉澳門往內地的貨物:
-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 中國-韓國自由貿易協定
- 中國-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協定
- 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
- 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協定
- 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
- 中國-冰島自由貿易協定
- 中國-瑞士自由貿易協定
- 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
- 中國-哥斯達黎加自由貿易協定
- 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協定
- 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協定
- 亞太貿易協定
- 特別優惠關稅待遇
貿易商應留意每項自由貿易協定下對中轉貨物停留於第三地方可等同直接運輸的要求及條件,例如容許貨物停留於第三地方的最長中轉期,貨物存倉及處理安排等。詳情請流覽中國商貿部中國自由貿易區服務網頁:
http://fta.mofcom.gov.cn/
http://tga.mofcom.gov.cn/
現提供在不同「協議」下,中轉貨物容許停留於第三地方的最長中轉期資料如下(資料以協定條文為准)。
自由貿易協定 | 最長中轉期 | |
---|---|---|
1 |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 60天 |
2 | 中國-韓國自由貿易協定 | 3個月 |
3 | 中國-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協定 | 12個月 |
4 | 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 - |
5 | 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協定 | - |
6 | 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 | 3個月 |
7 | 中國-冰島自由貿易協定 | - |
8 | 中國-瑞士自由貿易協定 | - |
9 | 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 | 3個月 |
10 | 中國-哥斯達黎加自由貿易協定 | 3個月 |
11 | 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協定 | 3個月 |
12 | 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協定 | 6個月 |
13 | 亞太貿易協定 | - |
14 | 特別優惠關稅待遇 | 6個月 |
另外,有關「協定代碼」是指該批貨物是根據哪一條自貿協定運輸(每個代碼對應不同的自貿協定),在內地針對不同協定給不同代碼號,例如中國-東盟FTA貸物,其代碼是02。詳情如下:
代碼 | 協定 | 代碼 | 協定 |
---|---|---|---|
01 | 亞太貿易協定 | 12 | 中國-秘魯 FTA |
02 | 中國-東盟FTA | 13 | 特別優惠關稅待遇 |
02 | 香港CEPA | 14 | ECFA |
03 | 澳門CEPA | 15 | 中國-哥斯達黎加FTA |
07 | 中國-巴基斯坦FTA | 16 | 中國-冰島FTA |
08 | 中國-智利FTA | 17 | 中國-瑞士FTA |
09 | 中國-新西蘭FTA | 18 | 中國-澳大利亞FTA |
11 | 中國-新加坡FTA | 19 | 中國-韓國FTA |
中轉澳門往內地貨物
一、2016年10月1日起,澳門海關啟用“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經澳門中轉貨物原產地管理系統中轉確認書簽發子系統”簽發《中轉確認書》。《中轉確認書》用於證明相關貨物在澳門期間未再加工。
二、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進口人”)申報適用協定稅率或特惠稅率時向海關提交下列運輸單證之一的,海關不再要求提交《中轉確認書》:
(一)空運或海運進口貨物,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及其委託代理人、民用航空運輸企業、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企業等出具的單份運輸單證。該運輸單證應在同一頁上載明始發地為進口貨物的原產國(地區)境內,且目的地為中國內地;原產於內陸國家(地區)的海運進口貨物,始發地可為其海運始發地。
(二)已實現原產地電子資料交換的自由貿易協定(如《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等)項下集裝箱運輸貨物,也可提交能夠證明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集裝箱箱號、封條號碼(封志號)未發生變動的全程運輸單證。
三、除第二點之外的情形,經澳門中轉的貨物,應當提交澳門海關簽發的《中轉確認書》。
四、進口人向海關提交《中轉確認書》時,應當在進口申報時在相關進口報關單備註欄填寫“中轉確認書”字樣及《中轉確認書》的號碼(例如,“中轉確認書CC/16/1001”)。
五、海關對上述單證有疑問的,進口人應當補充提交相關資料。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76/info820005.htm
「中轉易」首次登記之步驟:
- 申請人需在澳門海關網站內,下載「中轉易」首次登記表格PDF文件檔,及電子輸入相關文字資料;
- 把1.的表格列印出來簽名和公司蓋章後,電子素描或拍照為JPG圖片檔;
- 把1.的已填寫完成(不含簽名、蓋章)的PDF文件檔,和2.的JPG圖片檔,兩電子檔先電郵傳送至: pamphzm@customs.gov.mo;
- 澳門海關在接收有關申請後,會透過電郵回覆申請人預約辦理「中轉易」首次登記之時間;
-
及後,申請人需親身前往澳門海關港珠澳大橋澳門海關站,或由他人(被授權人)代為提出辦理,並遞交:
- (1) 已填寫上述之「中轉易」首次登記表格正本;
- (2)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並出示正本作核對;
- (3) 經濟局發出的「對外貿易經營人卡」(白卡)影印本1份,並出示正本作核對;
- (4) 倘透過他人(被授權人)代為提出申請,應具備適當的證明(如:授權書),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並出示正本作核對。
- 申請人完成上述手續,在通過審核後,會透過電郵回覆申請人;成功登記者會獲配---澳門海關「中轉易」登記編號(例如:20160001),以作記錄和日後識別之用。
續後申請《中轉確認書》之步驟:
「中轉易」的申請時間,必須貨物到港前最少一個工作天的辦公時間內把相關檔以電郵方式傳送至:pamphzm@customs.gov.mo申請;企業申請的同時,必須把相關表格內的資訊填寫完整及正確,並於貨物進/出口轉運時在海關站出示相關文件的正本,以便澳門海關進行清關工作;另外,內地海關可以接受澳門海關以電子形式簽發的中轉確認書,不再要求進口人在進口申報時提交紙質中轉確認書。
- 申請人需在澳門海關網站內,下載自由貿易協定中轉貨物便利計劃「中轉易」服務申請表格PDF文件檔,及電子輸入相關文字資料;
- 把1.的表格列印出來簽名和公司蓋章後,電子素描或拍照為JPG圖片檔;
-
把1.的已填寫完成(不含簽名、蓋章)的PDF文件檔,和2.的JPG圖片檔,及以下附件之JPG圖片檔電郵傳送至: pamphzm@customs.gov.mo;
- (1) 進出口運輸工具的提單/空運提單
- (2) 內地海關及澳門海關陸路進/出境載貨清單
- (3) 經濟局發出的 「對外貿易經營人卡」(白卡)
- (4) 原產地證明書
- (5) 轉運准照/轉運申報單
- (6) 裝箱單 (只適用於散貨或需要拆併(裝卸)的貨物)
- (7) 貨主授權書 (如適用)
- (8) 存倉記錄 (如適用)
- (9) 其他有關載貨之證明文件(如適用)
- 如特殊情況,電子郵遞不能運作時,方透過傳真或親身前往澳門海關港珠澳大橋澳門海關站辦理相關手續,申請人其後需補交上述3.的相關電子檔。
相關進口締約國可根據澳門海關《中轉確認書》上的資料,對貨物進行查核,以考慮有關關稅優惠的申請。貿易商有責任向進口締約國/地區提交《中轉確認書》1及其它證明其可享有關關稅優惠資格的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 申請人須在轉運准照/轉運申報單的“補充資料”欄目中填寫“中轉確認書”字樣及《中轉確認書》的號碼。
- 當申請人完成首次登記及續後申請的程序後,如申請人需要把貨物中轉往內地時,應根據以下的步驟處理:
- (1) 必須把相關表格內的資訊填寫完整及正確,並於貨物進/出口轉運時在海關站出示相關文件的正本,以便澳門海關進行清關工作;
- (2) 當申請人到達(首站)海關站並完成清關手續後,海關人員會把申請人的載貨車輛鎖上海關封條;
- (3) 及後,申請人到達(尾站)海關站後,把相關的清關文件一併交給海關人員;
- (4) 澳門海關以電子形式簽發“中轉確認書”。
當完成清關手績後,海關人員會把上述電子形式簽發的“中轉確認書”,以電郵方式傳送至申請人郵箱。
服務收費
澳門海關「中轉易」服務的申請審批文件屬免費,但如果需要拆併或重新包装的貨物,將按提供服務的海關關員職級、時段及時數等釐定相應之法定金額(海關關員編制人員提供有報酬服務的收費表):
向澳門海關申請 "有償報酬勞務"
執行單位: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地址: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北安碼頭三巷澳門海關總部大樓
查詢熱線:8989 4317(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電郵:info@customs.gov.mo
網址:http://www.customs.gov.mo
辦公時間:24小時
辦理地點
海關站 | 地址 | 辦公時間 | 查詢電話 |
---|---|---|---|
關閘海關站 | 關閘邊檢大樓地下海關接待處 | 上午7時至午夜12時 | 8490 0515 |
內港海關站 | 火船頭街152號 | 24小時 | 8490 0315 |
外港海關站 | 友誼大馬路港澳碼頭 | 24小時 | 8490 0232 |
珠澳跨境工業區海關站 | 珠澳跨境工業區邊檢大樓地下海關接待處 | 24小時 | 8490 0697 |
澳門國際機場海關站 | 澳門國際機場貨運辦公大樓地下海關接待處 | 24小時 | 8491 1414 |
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海關站 | 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大樓澳門海關 | 上午8時至晚上8時 | 8491 1631 |
路環九澳港海關站 | 九澳深水港 | 24小時 | 2887 1101 |
服務簡介
按法律規定,外貿經營人可因應貨物拆併或重新包装的貨物需求,要求澳門海關安排處於休假或休班的海關人員為其提供一般關檢服務以外之服務,並須繳付相應之法定報酬。
對象 : 要求提供一般關檢服務以外服務之外貿經營人。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可透過傳真、書面或親身向澳門海關提出申請,並遞交載有以下內容的申請信:
- 服務性質;
- 提供服務日期(或期間)、時間(開始時間及完結時間)和地點(起點及終點);
- 申請目的;
- 聲明要求海關有償報酬勞務的申請;
- 聯絡人姓名、職級(倘有)及聯絡資料(如辦公室電話或個人流動電話);
- 其他重要資訊。
繳費詳情
繳付費用: | 按提供服務的海關關員職級、時段及時數等釐定相應之法定金額(海關關員編制人員提供有報酬服務的收費表)按照第 37/2023 號行政長官批示之規定 http://bo.io.gov.mo/bo/i/2023/09/despce_cn.asp#37 |
繳費地點: | 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北安碼頭三巷澳門海關總部大樓 |
繳費形式: | 現金或澳門元支票(支票抬頭為“澳門海關”) |
繳費期限: | 費用可即時繳付,或自勞務日起計5個工作日前往海關司庫清付。 |
繳費時間: |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
審批所需時間: | 外貿經營人提出申請起計,於24小時安排關員到場提供服務。(服務承諾) |
申請人親身前往澳門海關港珠澳大橋澳門海關站,或由他人(被授權人)代為提出申請:
地址: | 港珠澳大橋澳門海關站 |
查詢電話: | 8491 2338/8491 2339 |
網址: | http://www.customs.gov.mo |
辦公時間: |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
續後申請《中轉確認書》,遞交“自由貿易協定中轉貨物便利計劃「中轉易」服務申請表格”及其附件時:
應選方案
透過電郵遞交上述表格及其附件電子檔。 後備方案
如特殊情況,電子郵遞不能運作時,方透過傳真或親身前往澳門海關港珠澳大橋澳門海關站辦理相關手續,申請人其後需補交上述“自由貿易協定中轉貨物便利計劃「中轉易」服務申請表格”及其附件電子檔。
傳真: | 28963807 |
地址: | 港珠澳大橋澳門海關站 |
查詢電話: | 8491 2339 |
網址: | http://www.customs.gov.mo |
辦公時間: |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

最後更新日期: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