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見問題

入境/出境申報

旅客如未依法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或作出虛假或不完整申報;或進口受預先許可制度約束之物品,而未領有有關准照,或進口/出口冒牌或侵犯版權的貨物,可被檢控,且有關物品將被充公。

入境申報

一、所有入境澳門人士如攜帶以下物品,必須由《對外貿易法》第十一條所指外貿經營人申報,已履行稅務義務尤其是營業稅及消費稅等義務的自然人或法人辦理申報手續,在入境時選擇紅色通道,向海關關員提交所需文件作出申報:
  1. 受預先許可制度約束的貨物;(第4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進口表B)
  2. 受衛生檢疫或植物檢疫約束的貨物;
  3. 受特別制度約束之貨物(如瀕危野生動植物);
  4. 超出行政長官批示訂定“供個人自用或消費之貨物表”物品數量;
  5. 所涉及之貨物價值超過澳門元5000元,且不屬《對外貿易法》第十條第三款所指的情況。
二、所有入境澳門人士如攜帶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總值高於澳門元12萬元或等值的外幣),入境時選擇紅色通道,並如實填寫有關申報書向海關關員作出申報。

三、所有入境澳門人士如沒有攜帶任何上述受預先許可制度約束的貨物,或攜帶總值低於澳門元12萬元或等值的外幣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則可選擇綠色通道通關,無需向海關關員作出申報,但:
  1. 如被發現攜帶需作出申報的貨物,而未有作出申報或不完整申報,則可被起訴/罰款,而有關貨物亦會被充公。
  2. 如被發現攜帶超出澳門元12萬元或等值的外幣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而未有作出申報或不完整申報,則可被起訴/罰款,如涉及與犯罪有關,比如與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則可被要求接受具職權的刑事警察機關調查;
  3. 如被發現攜帶任何不法貨物,比如冒牌或侵權的貨物,則可被刑事檢控,而有關貨物亦會被充公。

出境申報

一、所有離澳人士如攜帶以下物品,應根據《對外貿易法》規定向海關關員作出申報:
  1. 受預先許可制度約束的貨物;(第4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出口表A)
  2. 受特別制度約束之貨物(如瀕危野生動植物);
  3. 所涉及之貨物價值超過澳門元5000元,且不屬《對外貿易法》第十條第三款所指的情況。

二、所有離澳人士如攜帶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總值高於澳門元12萬元或等值的外幣),如被海關關員查問,應申報及如實填寫有關申報書。

倘有疑問可致電(查詢熱線:89894317)或透過電子郵件(info@customs.gov.mo)聯絡我們。

供個人自用或消費之貨物表

入境旅客可攜帶不超過“供個人自用或消費之貨物表”( 第4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 )所列數量的物品,以供其本人自用,而無須申報。

每人每日可攜帶下列數量物品 (詳細內容及規定請參閱第4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 ):

  1. 乳製品 、禽蛋 (不包括鮮禽蛋)、天然蜜;活植物、菌類;鱗莖;食用塊莖類蔬菜 (不包括有葉蔬菜);食用果實;種植用種子;甘蔗;脂肪類:豬脂肪 (包括豬油) 及家禽脂肪;冰淇淋及食用冰;供零售用之貓狗食品;嬰兒配方奶粉及液體奶;幼童配方奶粉;其他奶粉;等等。
  2. 19枝香煙
  3. 1枝雪茄(每枝重量少於3克)
  4. 25克煙葉;
  5. 一公升酒精濃度(以容量計)超過百分之三十的飲料

常見問題

認可經濟營運商(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簡稱AEO)。 AEO制度是世界海關組織(WCO)為實現《全球貿易安全與便利標準框架》所宣導的一項制度,通過海關為守法、守信、安全的企業提供通關便利,構建海關與商界的夥伴關係,達到互利雙贏的目的。

有意申請之商戶需提交申請表、經濟營運商自我評估表、以及其他有關申請商戶資料之文件。海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及前往商戶進行實地認證。根據商戶申請成為認可經濟營運商之級別及評審結果,獲認證為認可經濟營運商的本地公司將獲頒發證書。

申請人在申請認可經濟營運商資格時,須向海關提供以下資料:

  1. 澳門認可經濟營運商計劃之申請表;
  2. 澳門認可經濟營運商計劃之«自我評估表»;
  3. 其他澳門海關所要求額外提供的資料。

以上表格可親臨海關總部辦事處或本澳口岸各海關辦事處索取/登入海關網址下載。

已填妥的申請文件可以下列其中一種方法遞交:

親身提交遞至:海關總部辦事處或本澳口岸各海關辦事處

網上提交  :http://www.customs.gov.mo

一般情況下,當澳門海關收到申請表後,隨即展開審批工作,並於提交申請表之日起計在90天期間內完成,當有需要時,可將審批延期不超過90天,如屬申請人進行修正事項之階段,上述期間之計算中止,直至申請人完成修正,審批程序完成後將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有關結果。

澳門海關發出的“認可經濟營運商計劃(AEO) "計劃的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公司可於其有效期完結前之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澳門海關提出認證續期申請。

申請澳門認可經濟營運商計劃不收取任何費用。

當出現上述情況,海關會先給予申請人時間補交有關文件/資料,倘仍未能提交,海關會因應情況作出審核。

澳門認可經濟營運商計劃之«自我評估表»內所要求提供的資料是作為審核“認可經濟營運商”的基本資料,是企業具備一定的條件才可加入,確保參加的企業是誠信可靠。

  1. 在下列任一情況下,澳門海關可暫時中止認可經濟營運商的資格:(1.公司沒有遵守或符合取得認可經濟營運商認證所需的準則;2.未有糾正保安方面的漏洞;3.實施了主要由澳門海關負責執行的法例所規範的行政違法行為,並已經受到行政處罰。)
  2. 在下列任一情況下,澳門海關可撤銷認可經濟營運的資格:(1.公司在遭暫時中止資格後未能作出必要的糾正;2.實施了主要由澳門海關負責執行的法例所規範的刑事違法行為,並已經受到刑事處罰。)
  3. 另外,基於公共安全、防疫等特殊原因,海關得暫時中止、撤銷相關營運商部分或全部便利措施。

一經撤銷資格,該公司除了喪失其認可經濟營運商資格及相關優惠外,兩年內不可重新申請認可經濟營運商的認證。

「A級認可」申請條件比「B級認可」要多及更嚴格,但其信譽度更高,抽查貨物比例更低,通關時間更快。

  1. 減低貨物進出口檢查率(其中,「A級認可」比「B級認可」可降低較多的抽查率);
  2. 認可經濟營運商清關時,享有快速清關專門櫃枱服務,加快清關速度;
  3. 認可經濟營運商專享澳門海關的協調員服務,優先處理清關服務;
  4. 認可經濟營運商在貨物進出口到其他國家/地區時,在雙方國家地區已簽署AEO互認情況下,將同時享受雙方國家/
  5. 地區所提供的便利措施;
  6. 經濟營運商在申請“認可經濟營運商(AEO)"計劃的同時,在進行自我評估的階段中,能優化自身內部管理,從而獲取更佳的業務成果;
  7. 經濟營運商取得認可後,除有助其提高管理和保安等能力外,亦可提升業界的信譽度。

成為「認可經濟營運商(AEO)」可享有澳門海關設立的協調員服務,通過撥打服務專線(+853-89894365),由專人為「AEO認可經濟營運商」提供協助,排解各類「AEO認可經濟營運商」在辦理海關業務時面對的問題。

申請者需為本計劃的適用對象,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出口商、貨運代理商、貨倉營運商及承運商。

申請過程中,海關會為有意參與計劃的本地企業提供適當的指引。有關公司如需協助或有查詢,請於辦公時間(公眾假期除外)與海關聯絡:

地址  :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總部辦事處

電話號碼: (+853) 89894365

傳真號碼: (+853) 28371136

電郵地址: info@customs.gov.mo

AEO營運商可隨時申請退出計劃,一旦退出本計劃,將即時喪失AEO營運商所享受便利措施。

海關組織會透過世界海關組織(WCO)所訂的安全框架,以各自的AEO計劃制度作出比對,如果制度相對可以兼容,便有進行AEO互認的可能性。AEO互認為國家或地區互相簽署協議,承認各自海關的AEO營運商可於對方的國家或地區享受到該地區的AEO便利措施。

海關人員會按不同需要出訪公司的場所進行實地踏查,以核實該公司在申請中概述的資料是否準確,並已經推行所需措施,海關進行評審前,會先通知有關公司,以及其所需要提交的證明文件。

可以。申請人可致電服務專線(+853-89894365),需提供聯絡人名稱、公司名稱及聯絡電話,稍後會有專人聯絡。

認可經濟營運商計劃屬一項自願參與性質的計劃,公司可按各自的業務需要及情況決定是否參與該計劃。

不可以。只有在澳門註冊,方可申請認可經濟營運商資格。

可以透過澳門海關網頁www.customs.gov.mo進入「AEO認可經濟營運商」專頁,専頁內容包括:何謂「AEO認可經濟營運商」、澳門海關AEO申請表格、成為AEO認證企業之優惠、 提交表格的方法、聯絡服務専線等等。

澳門海關制定以下12項準則以評估商戶是否符合資格成為澳門海關的認可經濟營運商(AEO) 並據此授予分級認證。

  1. 內部運作管理
  2. 公司/經營人/合夥人之行為記錄證明
  3. 商業紀錄管理系統
  4. 資料交換、存取及保密性
  5. 經營人財務健全狀況
  6. 場所安全及進出管制
  7. 人員安全
  8. 貨物安全
  9. 運輸安全
  10. 保安教育及培訓
  11. 危機管理及事故復原
  12. 評鑑、分析及改善

認可經濟營運商(AEO)認證有兩種級別,分別為「A級認可」及「B級認可」。

各地海關擁有其各自的AEO計劃認證、標準及便利措施等。各地海關會透過簽署AEO計劃互認而互相承認對方的AEO營運商而給予便利。


「澳車北上」現時通行範圍為全廣東省。

“澳車北上"申請人須為澳門機動車所有人(即車主),且年滿18周歲並持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即“回鄉證”)的澳門居民,可為本人登記持有的1輛澳門機動車申請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

「澳車北上」要求車輛為車長小於6米,座位數不超過9座的在澳合法登記非營運輕型汽車,每位申請者最多為其本人登記1輛。

同一澳門機動車僅能使用一種優惠政策入出內地,即同一車輛不能同時擁有“粵澳兩地牌”、“橫琴單牌車”和“澳車北上”的資格。

除車主外,可登記2名年滿18周歲且持相應車型之內地機動車駕駛證的澳門居民作為司機;因司機只可登記為澳門居民,故往來港澳通行證不適用。 每輛澳門機動車最多可備案2名駕駛人,駕駛人備案後不得新增、取消或變更。

駕駛人不必為車輛所有人,且可同時綁定作為不同車輛的備案駕駛人。

根據「管理辧法」,現階段「澳車北上」只能使用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內地,暫未開放其他陸路口岸通行。

合資格的澳門居民通過「澳車北上」APP實名認證並提交申請資料;

完成澳方預審核、車主按通知預約前往新通達進行驗車及張貼內地電子標籤,同時購買保險;

粵方接收澳方預審核資料、驗車結果及保險資料後進行准入審查,若通過則進行內地方備案,並核發臨時牌號;

澳方跟據粵方結果進行確認備案並通知市民審批結果,若通過,則市民可於「澳車北上」平台進行預約出境。

「澳車北上」採預約出境名額制,在取得「澳車北上」資格後可預約出境,入境沒有限制。於指定日期成功預約,則可於預約當天往返內地一次。

預約最早可提前30天,最遲可於當天22H00前預約出境,取消預約則須於預約出境當天22H00前為之。

每台車輛每月可預約3次通關。

當月通關預約已使用後(出境澳門)才可以再次進行預約。

當天已被預約而沒有使用之名額,將再次開放供他人預約。

根據「管理辦法」,「澳車北上」有效期應與相應之內地交通強制保險有效期一致,最長不超過1年;若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入出內地的,可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式再次提出申請。

否,根據「管理辦法」,「澳車北上」每次入境內地後連續停留不得超過30天,每年在內地累計停留不得超過180天。

每連續停留時間24小時計算為1天,不足24小時部分則不計算。即當次停留不滿24小時的,不計算停留天數;滿24小時不滿48小時的,計算停留天數1天;滿48小時不滿72小時的,計算停留天數2天,以此類推。

每年累計停留時間的計算以自然年為計算週期,對同一輛澳門機動車(澳門號牌和機動車所有人不變),累計該年度內全部單次停留天數的總和。

當有關車輛在內地停留時間接近規定上限時,將透過手機短訊及「澳車北上」APP對車主進行提示,同時「澳車北上」APP提供停留時間查詢功能。

不能,現時同一車輛只能申請「橫琴單牌車資格」或「澳車北上」其中一項政策。

不能,根據「管理辧法」:年滿18周歲的澳門居民可為其本人登記持有的1輛澳門機動車申請「澳車北上」。

成功申請「澳車北上」,會獲發一內地臨時入境機動車電子牌號,車輛只須展顯澳門機動車牌號,不須展示內地實體牌號。

「澳車北上」申請採用統一的信息管理服務平台,實現牌證核發、海關邊檢備案、口岸通關等申請材料一次提交,跨部門網上通辦,澳門居民不用到內地即可一站式辦理所有手續。

「管理辦法」要求「澳車北上」的澳門機動車須使用港珠澳大橋口岸入出內地,通關時必須由備案駕駛人駕駛;已入境內地的澳門機動車,則沒有限制必須由備案駕駛人駕駛。

「澳車北上」實行「合作查驗、一次放行」新通關模式,粵澳兩地通關使用同一張電子卡(內地車輛通關電子標籤),故「澳車北上」的車輛不需張貼澳門海關車輛通關電子標籤;另外申請「澳車北上」資格時若審批通過澳門海關則自動發出電子車輛邊境通行證,無需親臨辦理。

若出現上述情況,應以信函形式向澳門海關申請以拖車方式運載有關車輛入澳,並依情況向有關部門辦理倘有「澳車北上」註銷工作。

使用「澳車北上」臨時入境內地之澳門機動車,若在內地發生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或交通事故,須依據內地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根據「管理辦法」,若「澳車北上」臨時入境內地之澳門機動車超出規定行駛範圍,應當註銷其所有備案,並於1年內不予受理新的申請。

利用「澳車北上」臨時入境的澳門機動車參與走私、偷渡,或者非法攜帶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貨物或物品,或者非法攜帶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的貨物或物品,除依法處理外,應當註銷其「澳車北上」備案並不予受理新的申請。

“澳車北上"由2022年12月20日下午2時起接受申請。

獲核發牌證的澳門私家車經預約後,最早於2023年1月1日凌晨零時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駛入廣東。

可以,取消預約必須最遲於預約日前1天的22:00前取消,每一車輛每月最多可取消預約兩次。

對於已預約但沒有出境澳門之車輛,將限制其當月往後的通關預約,系統亦會向車主發出禁止預約的訊息。

根據第3/2006號行政法規《車輛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陸路邊境的監管》之規定,須向澳門海關支付車輛邊境通行證(數碼證照)的簽發費用澳門元100元。

向澳門海關支付的費用為簽發車輛邊境通行證(數碼證照)的行政費用,並非張貼電子標籤的手續費。

自澳門海關接收申請翌日起計1個工作日發出車輛邊境通行證數碼證照。

有關驗車方面事宜,建議向交通事務局查詢。

有關購買車輛保險方面事宜,建議向交通事務局查詢。

有關“澳車北上”APP由交通事務局作後台管理及操作,建議向交通事務局查詢。


於2016年12月20日開始實施。
由2022年8月22日起,全面開放澳門非營運小客車(九座及九座以下)入出橫琴配額,對年滿18周歲的澳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申請機動車入出橫琴,延續每月發放500個配額指標,以“先到先得”的方式進行。

入出橫琴澳門機動車駕駛人必須持有與准駕車型相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每輛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最多可以申請2個備案駕駛人,備案駕駛人須持能夠多次往返內地與澳門的有效出入境證件及簽證;車輛經橫琴口岸通關時,必須由備案駕駛人駕駛。

成功申請之車輛可多次往返琴澳兩地,澳門機動車進入橫琴境後,應當自進境之日起三個月內復出澳門。

根據相關規定,入出橫琴的澳門機動車須到粵澳雙方認可的檢驗機構對車輛進行檢驗及購買兩地保險,而現階段可參照粵澳兩地牌車輛的現有做法,辦理車輛檢驗及車輛保險。

自提交所有所需文件後的兩個工作日內,申請地海關將通知申請人預約時間及地點安裝車輛通關電子標籤和領取通行證等程序。

自提交所有所需文件次日起計兩個工作日內,澳門海關將通知申請人於預約時間前往港珠澳大橋口岸車輛邊境通行證辦事處安裝通行證的電子標籤。

根據第28/2022號行政命令,現有車輛邊境通行證在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須作出更換,即現有車輛邊境通行證在上述期限內仍然有效,市民無需急於辦理更換電子證照,可以在續期 (親臨或網上) 時一併辦理,已開通了網上服務的市民可在辦理後自行列印。


  1. 申請人需在澳門海關網站內,下載「中轉易」首次登記表格PDF文件檔,及電子輸入相關文字資料;及後,把上述表格列印出來簽名和公司蓋章後,電子素描或拍照為JPG圖片檔;再把上述已填寫完成(不含簽名、蓋章)的PDF文件檔和JPG圖片檔,兩電子檔先電郵傳送至:dgr@customs.gov.mo ;
  2. 澳門海關在接收有關申請後,會透過電郵回覆申請人預約辦理「中轉易」首次登記之時間;
  3. 及後,申請人需親身前往澳門海關總部大樓行動管理廳,或由他人(被授權人)代為提出辦理,並遞交:
    1. (1) 已填寫上述之「中轉易」首次登記表格正本;
    2. (2)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並出示正本作核對;
    3. (3) 經濟局發出的「對外貿易經營人卡」(白卡)影印本1份,並出示正本作核對;
    4. (4) 倘透過他人(被授權人)代為提出申請,應具備適當的證明(如:授權書),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並出示正本作核對。
  4. 申請人完成上述手續,在通過審核後,會透過電郵回覆申請人;成功登記者會獲配---澳門海關「中轉易」登記編號(例如:20160001),以作記錄和日後識別之用。

澳門海關是根據內地及相關締約國家/地區所提出的要求為原則,向申請人的中轉貨物發出《中轉確認書》,當中包括:相關締約國/地區中轉澳門往內地的貨物等。

澳門海關現階段只會為中國已簽署及實行的自由貿易協定下中轉澳門往內地的貨物簽發《中轉確認書》。現階段涉及的有亞太貿易協定、中國-巴基斯坦FTA、中國-智利FTA等14個優惠貿易協定,包括孟加拉國、印度、寮國、韓國、斯里蘭卡、汶萊、柬埔寨、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巴基斯坦、冰島、瑞士、智利、哥斯達黎加、秘魯、紐西蘭、澳大利亞、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布隆迪共和國、赤道幾內亞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吉布提共和國、幾內亞共和國、幾內亞比紹共和國、萊索托王國、馬達加斯加共和國、馬拉威共和國、馬里共和國、莫桑比克共和國、南蘇丹共和國、塞拉利昂共和國、塞內加爾共和國、蘇丹共和國、索馬里聯邦共和國、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烏干達共和國、乍德共和國、中非共和國、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也門共和國、瓦努阿圖共和國、葛摩羅聯邦、毛里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多哥共和國、利比里亞共和國、盧安達共和國、安哥拉共和國、贊比亞共和國、尼泊爾聯邦民主共和國、尼日爾共和國、貝寧共和國、厄立特里亞國、東帝汶民主共和國、薩摩亞獨立國、臺灣等國家或地區。

並非相關締約國或地區的貨物,暫未享有此計劃下的關稅優惠,亦毋須向澳門海關申請《中轉確認書》。

中葡論壇於2003年10月在澳門創立,分別有7個葡語國家共同參與,是一個以經貿促進與發展為主題的政府間多邊經貿合作機制。7個葡語國家當中,有4個國家可享有「中轉易」計劃的優惠,分別為:安哥拉、幾內亞比紹、莫桑比克及東帝汶。中國給予部分葡語國家免關稅待遇,鼓勵從葡語國家進口更多商品。論壇旨在發揮澳門聯繫中國與葡語國家的平台作用,加強中國和葡語國家間的經貿、文化交流,促進中國內地、澳門和葡語國家的共同發展。

散貨在「中轉易」的定義為非貨櫃貨物。

根據中國海關要求,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及其委託代理人、民用航空運輸企業、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企業等,對空運或海運進口貨物所發出的單份全程運輸提單,應在同一頁上載明始發地為進口貨物的原產國(地區)境內,且目的地為中國境內;原產於內陸國家(地區)的海運進口貨物,始發地可為其海運始發地。

如果貨物是享受中韓FTA或APTA優惠關稅的,經澳門時,可以提出《中轉確認書》的申請。

証書上必須有內地進口人和韓國出口商或生產商的資料。証書上沒有澳門企業資料不影響受惠。

「中轉易」的申請時間,必須貨物到港前最少一個工作天的辦公時間內把相關檔以電郵方式傳送至:dgr@customs.gov.mo申請;企業申請的同時,必須把相關表格內的資訊填寫完整及正確,並於貨物進/出口轉運時在海關站出示相關文件的正本,以便澳門海關進行清關工作。另外,內地海關可以接受澳門海關以電子形式簽發的中轉確認書,不再要求進口人在進口申報時提交紙質中轉確認書。

申請人要求更改已發出的證明書,一般只進行更改運輸資料(例如船隻、班次、離港日期等),而並非是更改貨物申報物種、數量(貨品名稱一般和原產地證明書上的內容相同)。

只要是持有有效經濟局發出的「對外貿易經營人卡」(白卡)及持有貨主授權書的代表人均可申請此服務。

分首次登記及續後申請,申請人可親身前往海關,或由他人代為辦理首次登記(倘透過他人代為辦理首次登記手續,應具備適當的證明如:授權書)。

澳門海關「中轉易」服務的申請審批文件屬免費,但如果需要拆併或重新包装的貨物,將按提供服務的海關關員職級、時段及時數等釐定相應之法定金額(海關關員有報酬勞務的金額計算表)。

申請中轉確認書時,申請人需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1. (1) 進出口運輸工具的提單/空運提單
  2. (2) 內地海關及澳門海關陸路進/出境載貨清單
  3. (3) 經濟局發出的「對外貿易經營人卡」
  4. (4) 原產地證明書
  5. (5) 轉運准照/轉運申報單
  6. (6) 裝箱單 (只適用於散貨或需要拆併(裝卸)的貨物)
  7. (7) 貨主授權書 (如適用)
  8. (8) 存倉記錄 (如適用)
  9. (9) 其他有關載貨之證明文件(如適用)

在簽發中轉確認書前,由於澳門海關已審核包括產地來源證等文件,故不會在產地來源證正本上加簽。

在便利商貿的原則下,申請者可先遞交申請表,其後補回其他證明文件。但澳門海關只能在收到所有證明文件後才可完成審核程序及簽發中轉確認書。

「保持貨物原本狀態」指貨物進口時與出口時的狀態不變或未經加工,可在此項打✓;「協定代碼」指該批貨物是根據哪一條自貿協定運輸(每個代碼對應不同的自貿協定),在內地針對不同協定給不同代碼號,例如中國-東盟FTA貸物,其代碼是02。詳情如下:

代碼 協定 代碼 協定
01 亞太貿易協定 12 中國-秘魯 FTA
02 中國-東盟FTA 13 特別優惠關稅待遇
02 香港CEPA 14 ECFA
03 澳門CEPA 15 中國-哥斯達黎加FTA
07 中國-巴基斯坦FTA 16 中國-冰島FTA
08 中國-智利FTA 17 中國-瑞士FTA
09 中國-新西蘭FTA 18 中國-澳大利亞FTA
11 中國-新加坡FTA 19 中國-韓國FTA

澳門海關的「中轉易」服務,旨在便利企業申請關稅優惠。申請「中轉易」的貨物與一般進出澳門的貨物無異,澳門海關仍會以風險管理及情報主導,揀選貨物查驗。

「中轉易」的貨物在進出澳門時跟一般貨物無異,澳門海關仍會採用風險管理方式,揀選貨物進行查驗。查驗後亦不會因此而獲得豁免內地海關的查驗。

在拆併的過程中,澳門海關會提供監管服務,業界普遍採用以下模式予以配合:

  1. 1) 用網料密封有關貨物並由澳門海關於包裹封口上施加封條;或
  2. 2) 由進口貨櫃拆出有關貨物,隨即將貨物放入出口貨櫃內,並由澳門海關於貨櫃外施加封條。

以下圖片為海關曾處理過及施加封條的拆併貨物,僅供業界參考。唯每票貨物均有其獨特性,故海關對包裝的要求須視乎貨物及現場的實際情況而作最後決定。

以上圖片資料由澳門海關提供

以上圖片資料由澳門海關提供

以上圖片資料由澳門海關提供

以上圖片資料由香港海關提供

以上圖片資料由香港海關提供

以上圖片資料由香港海關提供

以上圖片資料由香港海關提供

以上圖片資料由香港海關提供

以上圖片資料由香港海關提供


經營人必須最遲於貨車過關前三十分鐘綁定車牌。例如司機預計會在上午十時過關,便必須於上午九時三十分前綁定。請留意,如果在綁定後不足三十分鐘過關,會被視為沒有綁定,車道內面向貨車的電子屏幕將會顯示進入貨場進行檢查。

經營人必須最遲清關前十五鐘,於“清關易"系統綁定海路的載編號/空路的空運艙單以提交清關申請。例如經營人預計會在上午十時清關,便必須於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前綁定,並獲得清關二維碼。

每次可以綁定申報單數量沒有限制。

於綁定車牌後,“清關易"系統中會顯示綁定車牌號及預清關編號等資訊,以供查詢之用。

於綁定完成後,“清關易"系統中會顯示綁定載編號(海路)或艙單編號(空路)、預清關編號及二維碼資訊,以供查詢之用。

可以,一輛貨車(陸路)或一個清關二維碼(海路及空路)可以綁定多份申報單。

於“清關易"系統的車輛功能內,用戶可以檢視已經添加的車輛資料,並可自行作出添加或移除車輛資料。

可在“清關易"系統的綁定功能內解除綁定及取消。

可以。

不可以,綁定的貨物必須是最近一次過關的貨物,且必須屬同一個口岸,及同一個出入口類型。

是可以的,因為電子報關能區分出境或入境,故綁定入境的電子申報單時,只會對入境時產生作用,不影響事前貨車的出境。但必須注意,在上述情況下,在澳門出境往珠海時若有運載貨物,則必須駛往海關櫃台辦理清關手續。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先取消原本綁定的車牌,待空載車輛過關後再作綁定。 因為已綁定的貨物會視為最近一次過關的貨物。例如準備運載貨物進口澳門,而且已經綁定,但在運送該批貨物前,需要先空載車輛進入澳門運送另一批貨物到內地。 如果在空載車輛過關前未有取消原本的綁定,貨物會被視為已過關,有關的貨物資料會被註銷,下次過關時會被當作未作申報及綁定。

在網上完成註冊後,到澳門火船頭街152號內港海關站進行認證並提交相關資料文件(相關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四上午9:00至下午5:45,星期五上午9:00至下午5:30)。如未能親身前往辦理手續,可授權他人代辦,代辦人需帶備授權信並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核實。

如透過一戶通實體帳號註冊使用清關易服務,無需親臨進行認證,待網上認證完成後將以短信通知認證結果。

無需再另行註冊,因“清關易"系統已統一陸路、空路及海路。

綁定使用“清關易"系統的主帳戶,將會綁定一個手提電話號碼,必須屬企業負責人持有,若公司是以自然人身份註冊,企業負責人就是營業稅M/1格式「開業 / 更改申報表」上的納稅人;若公司是以法人身份註冊開業,則必須由法人授權給指定的人士以綁定使用“清關易"系統的主帳戶。

可以,一個手提電話號碼可以綁定多間公司,綁定了多間公司的情況下,在登入時系統會作出相應提示,選擇登入哪間公司。

經營人親身帶同相關資料文件正本,到澳門火船頭街152號內港海關站辦理手續(相關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四上午9:00至下午5:45,星期五上午9:00至下午5:30)。如未能親身前往辦理手續,可授權他人代辦,代辦人需帶備授權信並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核實。

不可以,沒有使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電子報關系統,便不能享受“清關易"系統的便捷清關服務。

可於“清關易"系統中綁定功能內進行申請短貨,在更改貨物數量後,當貨車(陸路)通過陸路口岸時,車道內面向貨車的電子屏幕會提示進入貨場,貨車必須駛往海關櫃台辦理清關手續,同樣(海路及空路)亦必須前往海關櫃台辦理清關手續。

作貨物綁定後,如貨物未能如期清關,經營人應主動以“清關易"系統取消綁定,否則,有關貨物綁定將於綁定開始起計72小時後失效。


不可以,使用“粵澳海關跨境一鎖”必須具備電子報關方可進行。

是的,均須向粵澳兩地海關進行申報。

是的,向任一方海關進行申請均可。

不能,轉運不能分批轉出,必須全部貨物一次性直接轉運。

可以,兩者並無抵觸,在陸路進出時,非常鼓勵使用清關易,而且清關會更為方便。

服務範圍除大灣區內,亦包括廣東省內其他地點。

粵澳海關跨境一鎖覆蓋內地廣東省內55個清關點,而澳門清關點有4個,分別是:港珠澳大橋澳門海關站、澳門國際機場海關站、內港海關站和路環九澳港海關站。

可以,每一台車輛配備一個電子關鎖便可。

可以,但有關貨物必須為相同目的地。

可以,“粵澳海關跨境一鎖”涵蓋海運、空運、陸運。

需要,與一般電子產品充電方式一樣,使用充電器或充電寶進行充電。


海關的職責是防止及打擊違禁物品進出澳門,例如毒品、槍械及彈藥、冒牌及侵犯權物品等。因此,有需要對出入境之旅客及其行李進行檢查。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2001號法律第3條的規定,海關關員有權對入境或出境之旅客及其行李進行檢查,而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59條第四款的規定,可對有可疑之旅客進行搜身檢查。
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59條第四款b項,經該旅客之同意,在檢查房內,最少有兩名同性別之海關關員進行。除此以外,亦可根據同一法典第159條第四款a項和c項的規定對旅客進行搜身。
旅客可選擇透過:
  1. 本部門網頁: 鍵入「關檢服務」內「旅客須知」欄目內查詢
  2. 電郵:info@customs.gov.mo
  3. 致電澳門海關查詢熱線 (853) 8989 4317
  4. 致電澳門海關各口岸電話查詢: 各口岸聯絡電話資料
一般沒管制貨物以合理自用量為原則,但受管制類貨物自用量由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一所規限。
常見的物品,例如:
香煙:只可帶19支;
雪茄:1支且重量不得超過三克;
酒:酒精濃度30%以上一公升。
食物的檢疫由市政署負責。在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三內所指之貨物均須預先向市政署申請進口檢疫,轉運亦然。
香煙只可帶19支;
雪茄1支且重量不得超過三克;
煙葉、煙葉提煉物及煙葉精共25克,每人每日攜帶總數之重量不得超過25克。
絶大部份鮮活或冰鮮食品須取得市政署預先許可及檢疫。
常見的 :如肉類(雞肉、鴨肉、鵝肉、豬肉、牛肉、羊肉)、海鮮及有葉蔬菜是沒有自用可攜數量,一經發現,澳門海關會根據經第3/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3號法律的相關規定作出檢控,而有關貨品會被扣押充公,及可科處罰款。
新鮮禽蛋沒有自用量,必須有市政署預先許可及檢疫。
攜帶入境一經發現,澳門海關會根據經第3/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3號法律的相關規定作出檢控,而有關貨物會被扣押充公,及可科處罰款。
旅行買手信回澳的貨品應避免涉及:
  1. 肉類、海鮮及有葉蔬菜等,因須預先向市政署申請進口及檢疫,而且沒有可攜自用量;
  2. 新鮮的瓜果類也只能帶一公斤,其他如奶類製品燕窩天然蜂蜜也只可合共帶一公斤;
  3. 受《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所規管的動植物,常見有花旗參、象牙、鱷魚及蟒蛇製品、珊瑚、海馬、鱘魚、沉香、蘭花及石斛等等,並須由經濟局批准預先許可才可進出口。詳細資料及個人可攜自用量可參閱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肉類、海鮮,不論生熟或乾濕均沒有自用量,新鮮葉菜類也是沒有,瓜果類也只能帶一公斤。
根據澳門法律,目前沒有要求旅客/入境人士填寫申報單,除非其所攜是商品。
根據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一規定,攜帶奶粉入境澳門有個人自用量限制,每人每日的數量如下:
  • 嬰兒配方奶粉及液體奶:用於餵養1歲以下之嬰兒,自用量為一千克;(如超出該數量,須向藥物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預先許可)
  • 幼童配方奶粉:用於餵養1歲以上之幼兒,自用量為一千克;(如超出該數量,須預先向市政署申請檢疫)
  • 其他奶粉:不屬嬰兒配方奶粉及液體奶幼童配方奶粉類別的奶粉,自用量為一千克;(如超出該數量,須預先向市政署申請檢疫)。

澳門沒有實施出境限奶令,攜帶任何類別奶粉的價值低於澳門元5,000.00元者,無需向海關申報,如超出該價值,則應以申報單向海關申報。然而,無論如何出境/離境人士應該留意,前往/抵達的國家或地區是否有入口管制的規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根據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表B(進口表),第I欄F組別屬交通事務局發出准照的機動車輛類別,當中規定專供兒童玩樂的電動車及被列入第8711.60.20章節的電動平衡車(如圖一)、踏板車(如圖二)及類似的個人運輸載具已不需取得准照,可個人攜帶入口,但仍需注意遵守經第3/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3號法律第10條的規定;此外,需要注意,裝有電動馬達作推進用的腳踏車(如圖三HS 8711.6010)及其他電動車(如圖四HS 8711.6090) 仍需要向交通事務局申請准照後,才可攜帶入境澳門。對於貨物的詳細分類可先向統計暨普查局查詢。

圖一

無需准照入口的電動平衡車 (HS 8711.6020)

圖二

無需准照入口的電動踏板車 (HS 8711.6020)

圖三

需准照入口的電動腳踏車 (HS 8711.6010)

圖四

需准照入口的其他電動車 (HS 8711.6090)

攜帶骨灰進入澳門時不需證明文件及辦理任何相關手續。

攜帶骨灰離開澳門時不需證明文件及辦理任何相關手續。
另外,建議應事先向離境目的地之相關部門查詢攜帶骨灰到當地的限制措施。


為預防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維護澳門特區經濟體系的安全穩定,第6/2017號法律《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已於2017年11日1日起生效。

根據法律規定,入境人士攜帶總值為澳門元十二萬元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託書、本票等,應向海關人員申報,並填寫申報書及選擇紅色通道通關;出境人士如被海關人員查問,亦應如實作出申報,否則可被科處澳門元一千元至五十萬元的罰款。而中途短暫停留澳門特區的過境旅客則無須作出申報。申報制度的實施,不會限制、阻礙或禁止合法的資金進出澳門。法律生效後,出入境人士只須遵照有關規定作出申報。

任何人士如有疑問,歡迎致電海關熱線查詢,電話:8989 4317,或參閱有關專題網頁

海關可根據此簡化系統(簡稱紅綠通道)對貨物、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進行海關監管,該系統讓海關保證旅客更便捷履行清關手續;海關如需要對所有旅客及其行李實施全面監管時,亦可隨時中止實施紅綠雙線通道系統。
海關在綠通道沿途張貼海報,提醒入境旅客他們正在經過一條專為無須報關旅客而設的通道。至於攜有報關貨物的旅客,他們應即時離開並改用紅通道及/或向海關關員尋求協助。
旅客使用綠通道並不表示可免受澳門海關檢查,海關關員會根據情況,指示旅客接受檢查。
海關關員無須這樣做。根據紅綠通道系統,選擇採用綠通道的旅客表示他/她已作出申報,即沒有攜帶受管制貨物。
旅客攜帶受管制貨物入境是需要出示有效的進/出口准照。若無有關准照許可便有可能被檢控,而有關受管制的貨物亦可能會被扣押、充公,及可科處罰款。
不是。入境旅客在下列情況下,才應使用紅色通道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
抵澳時攜有超逾豁免數量的自用貨物;例如:煙、酒;
抵澳時攜有任何受管制貨物;
抵澳時攜有商業用途的貨物。

第6/2017號法律《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刊登及公布於2017年6月12日第24期第1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法律自2017年11日1日起生效。

根據法律規定,入境人士攜帶總值為澳門元12萬元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託書本票等,應向海關人員申報,並填寫申報書及選擇紅色通道通關;出境人士如被海關人員查問,亦應如實作出申報,否則可被科處澳門元一千元至五十萬元的罰款

海關負責監管、監察及科處處罰,為此目的,法律規定海關關員可搜查行李及搜身,並在有跡象顯示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可能涉及或來自不法活動時,扣留有關財物直至具職權的刑事警察機關到場。

法律的實施不會限制、阻礙或禁止合法的資金進出澳門特區。旅客和澳門居民不需改變其個人攜帶現金的習慣或需要,但要注意進出澳門時,應根據法律規定作出申報。

法律是對任何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然人適用,而申報需由自然人本人以個人身份申報,並以書面方式填寫專用申報書的表格。即凡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客和澳門居民,包括未成年人士也有申報義務。

申報屬個人性的,應由旅客本人根據法律規定,因應所攜帶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的實際總金額作出申報,舉例:如一旅行團共有25人成行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而其中有3人各自攜帶超出澳門元12萬元的現金,這樣,他們3人便需要根據法律規定,各自填寫申報書表格,然後選擇紅色通道通關,向關員作出申報。

任何旅客和澳門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都有申報義務。如果負有申報義務的是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監護人等)代其作出申報。

現金是指流通的本地紙幣、硬幣和外幣。如攜帶的是外幣,須採用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佈的當天兌換率折算,旅客如對此有疑問,可向關員查詢,關員會向你提供適用的兌換率。

無記名可轉讓票據是指向一名真實或虛構收款人簽發的、不論屬無記名或無限制背書的任何貨幣證券或票據,如旅行支票和可轉讓證券,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允許單憑交付便可轉讓收款權利的貨幣證券或票據,以及不完整的票據,包括有簽名但未載有收款人姓名的支票本票付款委託書

常見的有旅行支票支票匯票本票付款委託書

《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申報書》放置於各出入境口岸,並可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及澳門海關網頁免費下載。
另外,澳門海關於2021年11月5日推出「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網上電子申報平台」服務,旅客可透過網上平台填寫申報資料生成二維碼,並於通關時向海關出示二維碼進行大額現金申報。

海關將會在各口岸放置小冊子和印刷品供旅客及居民取閱,並透過報告版或海報扼要及清晰地說明必須申報的事項,而海關網頁內也會發佈有關訊息。旅客及居民亦可留意有關宣傳短片及/或聲帶。

負有申報義務的人士不填寫申報書表格、提供不完整的資料或提供與事實不符的聲明,構成行政違法行為,海關將向有關人士作出起訴,並科處相等於超出申報金額部分的1%至5%的罰款,罰款金額最低澳門元一千元,最高則為澳門元五十萬元

旅客中途短暫停留澳門特別行政區過境以前往另一目的地,且無填寫任何出入境紀錄,不負申報義務。

第6/2017號法律規定的申報範圍不包括黃金、其他貴重金屬、寶石及賭場籌碼;但旅客及居民應注意遵守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的規定。

只要申報人提出要求,海關可向其提供有海關關員簽名及加蓋海關印章的申報書的複制本。

在本法律範圍內收集到的資料保存期為五年,自申報之日起計算。

申報人透過網上電子申報平台輸入並提交申報資料,完成後生成二維碼,二維碼下方亦有一個申請編號。申報人到達海關站出示二維碼、申請編號或身份證明文件編號,按關員指示便可完成清關手續及程序。

使用網上申報平台作申報不會收取任何費用。

市民或旅客可以透過手機或電腦登入網上電子申報平台提交申報資料。

不會自動儲存,如需保存資料方便下次申報時使用,申報人可按照提示在系統內選擇保存資料即可。

如申報資料一經確認是不可以修改,但有以下兩種方法處理:

     
  1. 可重新申報並生成二維碼;
  2.  
  3. 可於到達海關站時向現場關員出示二維碼、申請編號或身份證明文件編號,並向關員提出需修改申報資料,關員將協助修改有關資料。

如遺失二維碼及申請編號,亦可以身份證明文件編號查找申報資料。


海關根據經第3/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3號法律的相關規定,作出檢控後貨物會被扣押充公,而且還可能被科處罰款。
假貨是指侵犯他人商標或版權不明的冒充真貨,水貨並非冒牌貨品或假貨,只是沒有經本澳代理或專門店等途徑取得的真貨銷售。
只要是從合法途徑入口的貨物便可,代理權只屬於與該公司的合約關係,並不能禁止他人在其他來源購入貨物。
可向消費者委員會反映,查詢電話:(853) 8989 9315。
貨物真偽的鑑證工作應由貨物該品牌的法定人員來驗證,而並非澳門海關分別真假。
如懷疑貨物假冒,則可向澳門海關舉報。舉報熱線 (853) 2896 5001
應注意貨物是否符合經第3/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3號法律的進/出口規定,或是一些涉及侵犯版權或商標的冒牌貨。
該類系統是各物流公司自設的,讓顧客追蹤包裹去向。有關系統所顯示的資料沒有經海關核實,因此未必能如實反映到貨物的流向,顧客應向物流公司了解情況。
網購的交易地點並非在澳門本地區合法商店進行,一般而言,消費者委員會亦不會受理網上或透過不明的交友平台等的消費爭議。故消費者須自行承擔有關風險,網購亦應盡量選擇有商譽的商店。
應向治安警察局轄下出入境事務廳查詢,電話:2872 5488。
澳門海關會先進行調查是否有人違反現行法律規定,倘有,便根據法律規定作出處理。
一般而言,法律只賦予司法機關有關禁制的權力,澳門海關無權即時禁制商業場所停止營業。
檢查出入境人士證件的警員屬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而抽查出入境人士隨身行李貨物的才是海關關員。
應向治安警察局槍械科查詢,電話:(853) 8790 5657 或 (853) 8790 5394,該局具權限界定有關武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是否須取得准照才可進出口。
所有失物領取均需到治安警察局中央失物處認領,或可
致電失物查詢電話:(853) 8597 0542
如懷疑所遺失貨物遭他人盜竊則可即時報案處理。可
致電治安警察局罪案舉報熱線:(853) 2857 7577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簡稱CITES,又稱華盛頓公約,於1973年3月3日在華盛頓簽訂,現有183個締約成員。

《公約》旨在透過對貿易作出監管,就公約附錄所列物種(不論活體或死體、部份或其衍生物)的進出口訂出規範,以保護野生動植物種不致因國際貿易而遭到過度的開採及利用而危害生存。 目前,列入《公約》附錄的野生動植物超過35,000種。

有關公約的詳細內容及附錄資料可參閱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澳門是自由港,進/出口貨物均不徵收任何關稅。根據現行法例,進口煙、酒(以容量計酒精濃度在30%或以上)及車輛時,須繳納相應消費稅及機動車輛稅,有關稅項並非關稅,其他貨物進/出口澳門時均不需繳納任何稅款。

海關

舉報及投訴熱線:(853) 2896 5001
查詢熱線:(853) 8989 4317
各口岸聯絡電話

市政署

常用電話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查詢電話:(853) 2888 2088

治安警察局

出入境事務廳:(853) 2872 5488
中央失物處:(853) 8597 0542
槍械科:(853) 8790 5657 或
(853) 8790 5394
罪案舉報熱線:(853) 2857 7577

消費者委員會

查詢電話:(853) 8989 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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