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权限
根据第11/2001号法律,澳门海关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部门,在保护知识产权范围内,监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制造的产品生产程序、工业活动和工商业场所,根据保护知识产权的法例,科处处罚。
保护知识产权的策略
加强风险评估;
加强与邻近地区的情报交流;
与版权拥有人紧密联系;
与其他政府部门紧密联系;
在检查站进行检查和控制有关出口和过境的货物;
不定期进行检查本地光盘制造工厂和零售站;
加强执法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知识;
宣传小区教育认识有关版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和报告设立24小时热线。
服务对象:
从事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复制品进行交易之场所。所需文件:
- 场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之正本及复印本。
- 财政局所发出之“开业/更改申报表”(M/1格式) 或“不定期税收缴纳凭单”(M/7或M/8格式)之正本及复印本。
- 填妥为设立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复制品之商业场所之“预先通知”表格(第51/99/M号法令第六条所指之A式样,如使用电子表格,则需打印两份)。
- 由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书面报告商业登记证明之正本及复印本。(倘申请人能提供商业登记编号,可由本部门协助打印商业及动产登记局之书面报告。)
- 场所所有人及负责人之刑事纪录证明书。(倘出现第51/99/M号法令第十二条所指之情况,将拒绝给予有关许可。)
* 个人独资公司不需提交上述 第4项 之书面报告
申办手续:
在场所预定开业日前十日,于办公时间,携同上述文件亲临青茂口岸澳门边检大楼三楼(知识产权厅技术及诉讼处)、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地点:
青茂口岸澳门边检大楼三楼(知识产权厅技术及诉讼处)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氹仔哥布英拉街225号3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海关周一至周四 09:00 – 13:00 , 14:30 – 17:45
周五 09:00 – 13:00 , 14:30 – 17:30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周一至周五 09:00 – 18:00 中午照常办公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五 09:00 – 18:00 中午照常办公
查询电话:
(853)84900888备 注:
* 上述资料根据九月二十七日 第51/99/M号法令 第五、六及七条的规定。复制光盘之设备及原料在状况变更时所需之通知
服务对象:
复制光盘之设备及原料之所有人或持有人,企图把有关设备及原料出售、租赁、交换及让与,以及设备之拆除、销毁或搬迁之活动。所需文件:
以信函方式抬头致澳门海关关长。信件中须提供法律行为之相对人之身份资料,并指明有关复制设备及原料所归属之工业场所。申办手续:
按照 第51/99/M号法令,需于五个工作天前将有关信函以邮递或亲自送交位于青茂口岸澳门边检大楼三楼(知识产权厅技术及诉讼处)。申请地点:
青茂口岸澳门边检大楼三楼(知识产权厅技术及诉讼处)办公时间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周一至周四 09:00 – 13:00 , 14:30 – 17:45周五 09:00 – 13:00 , 14:30 –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