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见问题

入境/出境申报

旅客如未依法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或作出虚假或不完整申报;或进口受预先许可制度约束之物品,而未领有有关准照,或进口/出口冒牌或侵犯版权的货物,可被检控,且有关物品将被充公。

入境申报

一、所有入境澳门人士如携带以下物品,必须由《对外贸易法》第十一条所指外贸经营人申报,已履行税务义务尤其是营业税及消费税等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办理申报手续,在入境时选择红色通道,向海关关员提交所需文件作出申报:
  1. 受预先许可制度约束的货物;(第487/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进口表B)
  2. 受卫生检疫或植物检疫约束的货物;
  3. 受特别制度约束之货物(如濒危野生动植物);
  4. 超出行政长官批示订定“供个人自用或消费之货物表”物品数量;
  5. 所涉及之货物价值超过澳门元5000元,且不属《对外贸易法》第十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况。
二、所有入境澳门人士如携带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总值高于澳门元12万元或等值的外币),入境时选择红色通道,并如实填写有关申报书向海关关员作出申报。

三、所有入境澳门人士如没有携带任何上述受预先许可制度约束的货物,或携带总值低于澳门元12万元或等值的外币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则可选择绿色通道通关,无需向海关关员作出申报,但:
  1. 如被发现携带需作出申报的货物,而未有作出申报或不完整申报,则可被起诉/罚款,而有关货物亦会被充公。
  2. 如被发现携带超出澳门元12万元或等值的外币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而未有作出申报或不完整申报,则可被起诉/罚款,如涉及与犯罪有关,比如与清洗黑钱或资助恐怖主义有关,则可被要求接受具职权的刑事警察机关调查;
  3. 如被发现携带任何不法货物,比如冒牌或侵权的货物,则可被刑事检控,而有关货物亦会被充公。

出境申报

一、所有离澳人士如携带以下物品,应根据《对外贸易法》规定向海关关员作出申报:
  1. 受预先许可制度约束的货物;(第487/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出口表A)
  2. 受特别制度约束之货物(如濒危野生动植物);
  3. 所涉及之货物价值超过澳门元5000元,且不属《对外贸易法》第十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况。

二、所有离澳人士如携带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总值高于澳门元12万元或等值的外币),如被海关关员查问,应申报及如实填写有关申报书。

倘有疑问可致电(查询热线:89894317)或透过电子邮件(info@customs.gov.mo)联络我们。

供个人自用或消费之货物表

入境旅客可携带不超过“供个人自用或消费之货物表”( 第487/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 )所列数量的物品,以供其本人自用,而无须申报。

每人每日可携带下列数量物品 (详细内容及规定请参阅第487/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 ):

  1. 乳制品 、禽蛋 (不包括鲜禽蛋)、天然蜜;活植物、菌类;鳞茎;食用块茎类蔬菜 (不包括有叶蔬菜);食用果实;种植用种子;甘蔗;脂肪类:猪脂肪 (包括猪油) 及家禽脂肪;冰淇淋及食用冰;供零售用之猫狗食品;婴儿配方奶粉及液体奶;幼童配方奶粉;其他奶粉;等等。
  2. 19枝香烟
  3. 1枝雪茄(每枝重量少于3克)
  4. 25克烟叶;
  5. 一公升酒精浓度(以容量计)超过百分之三十的饮料

常见问题

认可经济营运商(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 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WCO)为实现《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所倡导的一项制度,通过海关为守法、守信、安全的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构建海关与商界的伙伴关系,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

有意申请之商户需提交申请表、经济营运商自我评估表、以及其他有关申请商户数据之文件。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及前往商户进行实地认证。根据商户申请成为认可经济营运商之级别及评审结果,获认证为认可经济营运商的本地公司将获颁发证书。

申请人在申请认可经济营运商资格时,须向海关提供以下数据:

  1. 澳门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之申请表;
  2. 澳门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之«自我评估表»;
  3. 其他澳门海关所要求额外提供的数据。

以上表格可亲临海关总部办事处或本澳口岸各海关办事处索取/登入海关网址下载。

已填妥的申请文件可以下列其中一种方法递交:

亲身提交递至:海关总部办事处或本澳口岸各海关办事处

网上提交  :http://www.customs.gov.mo

一般情况下,当澳门海关收到申请表后,随即展开审批工作,并于提交申请表之日起计在90天期间内完成,当有需要时,可将审批延期不超过90天,如属申请人进行修正事项之阶段,上述期间之计算中止,直至申请人完成修正,审批程序完成后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有关结果。

澳门海关发出的“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AEO) "计划的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公司可于其有效期完结前之三个月内,以书面方式向澳门海关提出认证续期申请。

申请澳门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不收取任何费用。

当出现上述情况,海关会先给予申请人时间补交有关文件/数据,倘仍未能提交,海关会因应情况作出审核。

澳门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之«自我评估表»内所要求提供的数据是作为审核“认可经济营运商”的基本资料,是企业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加入,确保参加的企业是诚信可靠。

  1.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澳门海关可暂时中止认可经济营运商的资格:(1.公司没有遵守或符合取得认可经济营运商认证所需的准则;2.未有纠正保安方面的漏洞;3.实施了主要由澳门海关负责执行的法例所规范的行政违法行为,并已经受到行政处罚。)
  2.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澳门海关可撤销认可经济营运的资格:(1.公司在遭暂时中止资格后未能作出必要的纠正;2.实施了主要由澳门海关负责执行的法例所规范的刑事违法行为,并已经受到刑事处罚。)
  3. 另外,基于公共安全、防疫等特殊原因,海关得暂时中止、撤销相关营运商部分或全部便利措施。

一经撤销资格,该公司除了丧失其认可经济营运商资格及相关优惠外,两年内不可重新申请认可经济营运商的认证。

「A级认可」申请条件比「B级认可」要多及更严格,但其信誉度更高,抽查货物比例更低,通关时间更快。

  1. 减低货物进出口检查率(其中,「A级认可」比「B级认可」可降低较多的抽查率);
  2. 认可经济营运商清关时,享有快速清关专门柜枱服务,加快清关速度;
  3. 认可经济营运商专享澳门海关的协调员服务,优先处理清关服务;
  4. 认可经济营运商在货物进出口到其他国家/地区时,在双方国家地区已签署AEO互认情况下,将同时享受双方国家/
  5. 地区所提供的便利措施;
  6. 经济营运商在申请“认可经济营运商(AEO)"计划的同时,在进行自我评估的阶段中,能优化自身内部管理,从而获取更佳的业务成果;
  7. 经济营运商取得认可后,除有助其提高管理和保安等能力外,亦可提升业界的信誉度。

成为「认可经济营运商(AEO)」可享有澳门海关设立的协调员服务,通过拨打服务专线(+853-89894365),由专人为「AEO认可经济营运商」提供协助,排解各类「AEO认可经济营运商」在办理海关业务时面对的问题。

申请者需为本计划的适用对象,包括:制造商、进口商、出口商、货运代理商、货仓营运商及承运商。

申请过程中,海关会为有意参与计划的本地企业提供适当的指引。有关公司如需协助或有查询,请于办公时间(公众假期除外)与海关联络:

地址  :澳门妈阁上街嘉路一世船坞西南端海关总部办事处

电话号码: (+853) 89894365

传真号码: (+853) 28371136

电邮地址: info@customs.gov.mo

AEO营运商可随时申请退出计划,一旦退出本计划,将实时丧失AEO营运商所享受便利措施。

海关组织会透过世界海关组织(WCO)所订的安全框架,以各自的AEO计划制度作出比对,如果制度相对可以兼容,便有进行AEO互认的可能性。AEO互认为国家或地区互相签署协议,承认各自海关的AEO营运商可于对方的国家或地区享受到该地区的AEO便利措施。

海关人员会按不同需要出访公司的场所进行实地踏查,以核实该公司在申请中概述的资料是否准确,并已经推行所需措施,海关进行评审前,会先通知有关公司,以及其所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可以。申请人可致电服务专线(+853-89894365),需提供联络人名称、公司名称及联络电话,稍后会有专人联络。

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属一项自愿参与性质的计划,公司可按各自的业务需要及情况决定是否参与该计划。

不可以。只有在澳门注册,方可申请认可经济营运商资格。

可以透过澳门海关网页www.customs.gov.mo进入「AEO认可经济营运商」专页,専页内容包括:何谓「AEO认可经济营运商」、澳门海关AEO申请表格、成为AEO认证企业之优惠、 提交表格的方法、联络服务専线等等。

澳门海关制定以下12项准则以评估商户是否符合资格成为澳门海关的认可经济营运商(AEO) 并据此授予分级认证。

  1. 内部运作管理
  2. 公司/经营人/合伙人之行为记录证明
  3. 商业纪录管理系统
  4. 数据交换、存取及保密性
  5. 经营人财务健全状况
  6. 场所安全及进出管制
  7. 人员安全
  8. 货物安全
  9. 运输安全
  10. 保安教育及培训
  11. 危机管理及事故复原
  12. 评鉴、分析及改善

认可经济营运商(AEO)认证有两种级别,分别为「A级认可」及「B级认可」。

各地海关拥有其各自的AEO计划认证、标准及便利措施等。各地海关会透过签署AEO计划互认而互相承认对方的AEO营运商而给予便利。


「澳车北上」现时通行范围为全广东省。

“澳车北上"申请人须为澳门机动车所有人(即车主),且年满18周岁并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即“回乡证”)的澳门居民,可为本人登记持有的1辆澳门机动车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澳车北上」要求车辆为车长小于6米,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在澳合法登记非营运轻型汽车,每位申请者最多为其本人登记1辆。

同一澳门机动车仅能使用一种优惠政策入出内地,即同一车辆不能同时拥有“粤澳两地牌”、“横琴单牌车”和“澳车北上”的资格。

除车主外,可登记2名年满18周岁且持相应车型之内地机动车驾驶证的澳门居民作为司机;因司机只可登记为澳门居民,故往来港澳通行证不适用。 每辆澳门机动车最多可备案2名驾驶人,驾驶人备案后不得新增、取消或变更。

驾驶人不必为车辆所有人,且可同时绑定作为不同车辆的备案驾驶人。

根据「管理辧法」,现阶段「澳车北上」只能使用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暂未开放其他陆路口岸通行。

合资格的澳门居民通过「澳车北上」APP实名认证并提交申请数据;

完成澳方预审核、车主按通知预约前往新通达进行验车及张贴内地电子标签,同时购买保险;

粤方接收澳方预审核数据、验车结果及保险数据后进行准入审查,若通过则进行内地方备案,并核发临时牌号;

澳方跟据粤方结果进行确认备案并通知市民审批结果,若通过,则市民可于「澳车北上」平台进行预约出境。

「澳车北上」采预约出境名额制,在取得「澳车北上」资格后可预约出境,入境没有限制。于指定日期成功预约,则可于预约当天往返内地一次。

预约最早可提前30天,最迟可于当天22H00前预约出境,取消预约则须于预约出境当天22H00前为之。

每台车辆每月可预约3次通关。

当月通关预约已使用后(出境澳门)才可以再次进行预约。

当天已被预约而没有使用之名额,将再次开放供他人预约。

根据「管理办法」,「澳车北上」有效期应与相应之内地交通强制保险有效期一致,最长不超过1年;若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入出内地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再次提出申请。

否,根据「管理办法」,「澳车北上」每次入境内地后连续停留不得超过30天,每年在内地累计停留不得超过180天。

每连续停留时间24小时计算为1天,不足24小时部分则不计算。即当次停留不满24小时的,不计算停留天数;满24小时不满48小时的,计算停留天数1天;满48小时不满72小时的,计算停留天数2天,以此类推。

每年累计停留时间的计算以自然年为计算周期,对同一辆澳门机动车(澳门号牌和机动车所有人不变),累计该年度内全部单次停留天数的总和。

当有关车辆在内地停留时间接近规定上限时,将透过手机短讯及「澳车北上」APP对车主进行提示,同时「澳车北上」APP提供停留时间查询功能。

不能,现时同一车辆只能申请「横琴单牌车资格」或「澳车北上」其中一项政策。

不能,根据「管理辧法」:年满18周岁的澳门居民可为其本人登记持有的1辆澳门机动车申请「澳车北上」。

成功申请「澳车北上」,会获发一内地临时入境机动车电子牌号,车辆只须展显澳门机动车牌号,不须展示内地实体牌号。

「澳车北上」申请采用统一的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现牌证核发、海关边检备案、口岸通关等申请材料一次提交,跨部门网上通办,澳门居民不用到内地即可一站式办理所有手续。

「管理办法」要求「澳车北上」的澳门机动车须使用港珠澳大桥口岸入出内地,通关时必须由备案驾驶人驾驶;已入境内地的澳门机动车,则没有限制必须由备案驾驶人驾驶。

「澳车北上」实行「合作查验、一次放行」新通关模式,粤澳两地通关使用同一张电子卡(内地车辆通关电子标签),故「澳车北上」的车辆不需张贴澳门海关车辆通关电子标签;另外申请「澳车北上」资格时若审批通过澳门海关则自动发出电子车辆边境通行证,无需亲临办理。

若出现上述情况,应以信函形式向澳门海关申请以拖车方式运载有关车辆入澳,并依情况向有关部门办理倘有「澳车北上」注销工作。

使用「澳车北上」临时入境内地之澳门机动车,若在内地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须依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根据「管理办法」,若「澳车北上」临时入境内地之澳门机动车超出规定行驶范围,应当注销其所有备案,并于1年内不予受理新的申请。

利用「澳车北上」临时入境的澳门机动车参与走私、偷渡,或者非法携带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货物或物品,或者非法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或物品,除依法处理外,应当注销其「澳车北上」备案并不予受理新的申请。

“澳车北上"由2022年12月20日下午2时起接受申请。

获核发牌证的澳门私家车经预约后,最早于2023年1月1日凌晨零时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驶入广东。

可以,取消预约必须最迟于预约日前1天的22:00前取消,每一车辆每月最多可取消预约两次。

对于已预约但没有出境澳门之车辆,将限制其当月往后的通关预约,系统亦会向车主发出禁止预约的讯息。

根据第3/2006号行政法规《车辆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陆路边境的监管》之规定,须向澳门海关支付车辆边境通行证(数码证照)的签发费用澳门元100元。

向澳门海关支付的费用为签发车辆边境通行证(数码证照)的行政费用,并非张贴电子标签的手续费。

自澳门海关接收申请翌日起计1个工作日发出车辆边境通行证数码证照。

有关验车方面事宜,建议向交通事务局查询。

有关购买车辆保险方面事宜,建议向交通事务局查询。

有关“澳车北上”APP由交通事务局作后台管理及操作,建议向交通事务局查询。


于2016年12月20日开始实施。
由2022年8月22日起,全面开放澳门非营运小客车(九座及九座以下)入出横琴配额,对年满18周岁的澳门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申请机动车入出横琴,延续每月发放500个配额指标,以“先到先得”的方式进行。

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驾驶人必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每辆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最多可以申请2个备案驾驶人,备案驾驶人须持能够多次往返内地与澳门的有效出入境证件及签证;车辆经横琴口岸通关时,必须由备案驾驶人驾驶。

成功申请之车辆可多次往返琴澳两地,澳门机动车进入横琴境后,应当自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内复出澳门。

根据相关规定,入出横琴的澳门机动车须到粤澳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及购买两地保险,而现阶段可参照粤澳两地牌车辆的现有做法,办理车辆检验及车辆保险。

自提交所有所需文件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申请地海关将通知申请人预约时间及地点安装车辆通关电子标签和领取通行证等程序。

自提交所有所需文件次日起计两个工作日内,澳门海关将通知申请人于预约时间前往港珠澳大桥口岸车辆边境通行证办事处安装通行证的电子标签。

根据第28/2022号行政命令,现有车辆边境通行证在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须作出更换,即现有车辆边境通行证在上述期限内仍然有效,市民无需急于办理更换电子证照,可以在续期 (亲临或网上) 时一并办理,已开通了网上服务的市民可在办理后自行打印。


  1. 申请人需在澳门海关网站内,下载「中转易」首次登记表格PDF文件文件,及电子输入相关文字数据;及后,把上述表格打印出来签名和公司盖章后,电子素描或拍照为JPG图片文件;再把上述已填写完成(不含签名、盖章)的PDF文件文件和JPG图片文件,两电子文件先电邮传送至:dgr@customs.gov.mo ;
  2. 澳门海关在接收有关申请后,会透过电邮回复申请人预约办理「中转易」首次登记之时间;
  3. 及后,申请人需亲身前往澳门海关总部大楼行动管理厅,或由他人(被授权人)代为提出办理,并递交:
    1. (1) 已填写上述之「中转易」首次登记表格正本;
    2.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1份,并出示正本作核对;
    3. (3) 经济局发出的「对外贸易经营人卡」(白卡)影印本1份,并出示正本作核对;
    4. (4) 倘透过他人(被授权人)代为提出申请,应具备适当的证明(如: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1份,并出示正本作核对。
  4. 申请人完成上述手续,在通过审核后,会透过电邮回复申请人;成功登记者会获配---澳门海关「中转易」登记编号(例如:20160001),以作记录和日后识别之用。

澳门海关是根据内地及相关缔约国家/地区所提出的要求为原则,向申请人的中转货物发出《中转确认书》,当中包括:相关缔约国/地区中转澳门往内地的货物等。

澳门海关现阶段只会为中国已签署及实行的自由贸易协议下中转澳门往内地的货物签发《中转确认书》。现阶段涉及的有亚太贸易协议、中国-巴基斯坦FTA、中国-智利FTA等14个优惠贸易协议,包括孟加拉国国、印度、寮国、韩国、斯里兰卡、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巴基斯坦、冰岛、瑞士、智利、哥斯达黎加、秘鲁、新西兰、澳大利亚、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拉维共和国、马里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南苏丹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苏丹共和国、索马里联邦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乍德共和国、中非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也门共和国、瓦努阿图共和国、科摩罗罗联邦、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

并非相关缔约国或地区的货物,暂未享有此计划下的关税优惠,亦毋须向澳门海关申请《中转确认书》。

中葡论坛于2003年10月在澳门创立,分别有7个葡语国家共同参与,是一个以经贸促进与发展为主题的政府间多边经贸合作机制。7个葡语国家当中,有4个国家可享有「中转易」计划的优惠,分别为:安哥拉、几内亚比绍、莫桑比克及东帝汶。中国给予部分葡语国家免关税待遇,鼓励从葡语国家进口更多商品。论坛旨在发挥澳门联系中国与葡语国家的平台作用,加强中国和葡语国家间的经贸、文化交流,促进中国内地、澳门和葡语国家的共同发展。

散货在「中转易」的定义为非货柜货物。

根据中国海关要求,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等,对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所发出的单份全程运输提单,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境内;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如果货物是享受中韩FTA或APTA优惠关税的,经澳门时,可以提出《中转确认书》的申请。

证书上必须有内地进口人和韩国出口商或生产商的资料。证书上没有澳门企业数据不影响受惠。

「中转易」的申请时间,必须货物到港前最少一个工作天的办公时间内把相关档以电邮方式传送至:dgr@customs.gov.mo申请;企业申请的同时,必须把相关表格内的信息填写完整及正确,并于货物进/出口转运时在海关站出示相关文件的正本,以便澳门海关进行清关工作。另外,内地海关可以接受澳门海关以电子形式签发的中转确认书,不再要求进口人在进口申报时提交纸质中转确认书。

申请人要求更改已发出的证明书,一般只进行更改运输数据(例如船只、班次、离港日期等),而并非是更改货物申报物种、数量(货品名称一般和原产地证明书上的内容相同)。

只要是持有有效经济局发出的「对外贸易经营人卡」(白卡)及持有货主授权书的代表人均可申请此服务。

分首次登记及续后申请,申请人可亲身前往海关,或由他人代为办理首次登记(倘透过他人代为办理首次登记手续,应具备适当的证明如:授权书)。

澳门海关「中转易」服务的申请审批文件属免费,但如果需要拆并或重新包装的货物,将按提供服务的海关关员职级、时段及时数等厘定相应之法定金额(海关关员有报酬劳务的金额计算表)。

申请中转确认书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 (1) 进出口运输工具的提单/空运提单
  2. (2) 内地海关及澳门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
  3. (3) 经济局发出的「对外贸易经营人卡」
  4. (4) 原产地证明书
  5. (5) 转运准照/转运申报单
  6. (6) 装箱单 (只适用于散货或需要拆并(装卸)的货物)
  7. (7) 货主授权书 (如适用)
  8. (8) 存仓记录 (如适用)
  9. (9) 其他有关载货之证明文件(如适用)

在签发中转确认书前,由于澳门海关已审核包括产地來源证等文件,故不会在产地來源证正本上加签。

在便利商贸的原则下,申请者可先递交申请表,其后补回其他证明文件。但澳门海关只能在收到所有证明文件后才可完成审核程序及签发中转确认书。

「保持货物原本状态」指货物进口时与出口时的状态不变或未经加工,可在此项打✓;「协议代码」指该批货物是根据哪一条自贸协议运输(每个代码对应不同的自贸协议),在内地针对不同协议给不同代码号,例如中国-东盟FTA贷物,其代码是02。详情如下:

代码 协定 代码 协定
01 亚太贸易协议 12 中国-秘鲁 FTA
02 中国-东盟FTA 13 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02 香港CEPA 14 ECFA
03 澳门CEPA 15 中国-哥斯达黎加FTA
07 中国-巴基斯坦FTA 16 中国-冰岛FTA
08 中国-智利FTA 17 中国-瑞士FTA
09 中国-新西兰FTA 18 中国-澳大利亚FTA
11 中国-新加坡FTA 19 中国-韩国FTA

澳门海关的「中转易」服务,旨在便利企业申请关税优惠。申请「中转易」的货物与一般进出澳门的货物无异,澳门海关仍会以风险管理及情报主导,拣选货物查验。

「中转易」的货物在进出澳门时跟一般货物无异,澳门海关仍会采用风险管理方式,拣选货物进行查验。查验后亦不会因此而获得豁免内地海关的查验。

在拆并的过程中,澳门海关会提供监管服务,业界普遍采用以下模式予以配合:

  1. 1) 用网料密封有关货物并由澳门海关于包裹封口上施加封条;或
  2. 2) 由进口货柜拆出有关货物,随即将货物放入出口货柜内,并由澳门海关于货柜外施加封条。

以下图片为海关曾处理过及施加封条的拆并货物,仅供业界参考。唯每票货物均有其独特性,故海关对包装的要求须视乎货物及现场的实际情况而作最后决定。

以上图片数据由澳门海关提供

以上图片数据由澳门海关提供

以上图片数据由澳门海关提供

以上图片数据由香港海关提供

以上图片数据由香港海关提供

以上图片数据由香港海关提供

以上图片数据由香港海关提供

以上图片数据由香港海关提供

以上图片数据由香港海关提供


经营人必须最迟于货车过关前三十分钟绑定车牌。例如司机预计会在上午十时过关,便必须于上午九时三十分前绑定。请留意,如果在绑定后不足三十分钟过关,会被视为没有绑定,车道内面向货车的电子屏幕将会显示进入货场进行检查。

经营人必须最迟清关前十五钟,于“清关易"系统绑定海路的载编号/空路的空运舱单以提交清关申请。例如经营人预计会在上午十时清关,便必须于上午九时四十五分前绑定,并获得清关二维码。

每次可以绑定申报单数量没有限制。

于绑定车牌后,“清关易"系统中会显示绑定车牌号及预清关编号等信息,以供查询之用。

于绑定完成后,“清关易"系统中会显示绑定载编号(海路)或舱单编号(空路)、预清关编号及二维码信息,以供查询之用。

可以,一辆货车(陆路)或一个清关二维码(海路及空路)可以绑定多份申报单。

于“清关易"系统的车辆功能内,用户可以检视已经添加的车辆数据,并可自行作出添加或移除车辆数据。

可在“清关易"系统的绑定功能内解除绑定及取消。

可以。

不可以,绑定的货物必须是最近一次过关的货物,且必须属同一个口岸,及同一个出入口类型。

是可以的,因为电子报关能区分出境或入境,故绑定入境的电子申报单时,只会对入境时产生作用,不影响事前货车的出境。但必须注意,在上述情况下,在澳门出境往珠海时若有运载货物,则必须驶往海关柜台办理清关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先取消原本绑定的车牌,待空载车辆过关后再作绑定。 因为已绑定的货物会视为最近一次过关的货物。例如准备运载货物进口澳门,而且已经绑定,但在运送该批货物前,需要先空载车辆进入澳门运送另一批货物到内地。 如果在空载车辆过关前未有取消原本的绑定,货物会被视为已过关,有关的货物资料会被注销,下次过关时会被当作未作申报及绑定。

在网上完成注册后,到澳门火船头街152号内港海关站进行认证并提交相关数据文件(相关服务时间为星期一至四上午9:00至下午5:45,星期五上午9:00至下午5:30)。如未能亲身前往办理手续,可授权他人代办,代办人需带备授权信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供核实。

如透过一户通实体帐号注册使用清关易服务,无需亲临进行认证,待网上认证完成后将以短信通知认证结果。

无需再另行注册,因“清关易"系统已统一陆路、空路及海路。

绑定使用“清关易"系统的主帐户,将会绑定一个手提电话号码,必须属企业负责人持有,若公司是以自然人身份注册,企业负责人就是营业税M/1格式「开业 / 更改申报表」上的纳税人;若公司是以法人身份注册开业,则必须由法人授权给指定的人士以绑定使用“清关易"系统的主帐户。

可以,一个手提电话号码可以绑定多间公司,绑定了多间公司的情况下,在登入时系统会作出相应提示,选择登入哪间公司。

经营人亲身带同相关数据文件正本,到澳门火船头街152号内港海关站办理手续(相关服务时间为星期一至四上午9:00至下午5:45,星期五上午9:00至下午5:30)。如未能亲身前往办理手续,可授权他人代办,代办人需带备授权信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供核实。

不可以,没有使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的电子报关系统,便不能享受“清关易"系统的便捷清关服务。

可于“清关易"系统中绑定功能内进行申请短货,在更改货物数量后,当货车(陆路)通过陆路口岸时,车道内面向货车的电子屏幕会提示进入货场,货车必须驶往海关柜台办理清关手续,同样(海路及空路)亦必须前往海关柜台办理清关手续。

作货物绑定后,如货物未能如期清关,经营人应主动以“清关易"系统取消绑定,否则,有关货物绑定将于绑定开始起计72小时后失效。


不可以,使用“粤澳海关跨境一锁”必须具备电子报关方可进行。

是的,均须向粤澳两地海关进行申报。

是的,向任一方海关进行申请均可。

不能,转运不能分批转出,必须全部货物一次性直接转运。

可以,两者并无抵触,在陆路进出时,非常鼓励使用清关易,而且清关会更为方便。

服务范围除大湾区内,亦包括广东省内其他地点。

粤澳海关跨境一锁覆盖内地广东省内55个清关点,而澳门清关点有4个,分别是:港珠澳大桥澳门海关站、澳门国际机场海关站、内港海关站和路环九澳港海关站。

可以,每一台车辆配备一个电子关锁便可。

可以,但有关货物必须为相同目的地。

可以,“粤澳海关跨境一锁”涵盖海运、空运、陆运。

需要,与一般电子产品充电方式一样,使用充电器或充电宝进行充电。


海关的职责是防止及打击违禁物品进出澳门,例如毒品、枪械及弹药、冒牌及侵犯权物品等。因此,有需要对出入境之旅客及其行李进行检查。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1/2001号法律第3条的规定,海关关员有权对入境或出境之旅客及其行李进行检查,而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59条第四款的规定,可对有可疑之旅客进行搜身检查。
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59条第四款b项,经该旅客之同意,在检查房内,最少有两名同性别之海关关员进行。除此以外,亦可根据同一法典第159条第四款a项和c项的规定对旅客进行搜身。
旅客可选择透过:
  1. 本部门网页: 键入「关检服务」内「旅客须知」栏目内查询
  2. 电邮:info@customs.gov.mo
  3. 致电澳门海关查询热线 (853) 8989 4317
  4. 致电澳门海关各口岸电话查询: 各口岸联络电话数据
一般没管制货物以合理自用量为原则,但受管制类货物自用量由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一所规限。
常见的物品,例如:
香烟:只可带19支;
雪茄:1支且重量不得超过三克;
酒:酒精浓度30%以上一公升。
食物的检疫由市政署负责。在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三内所指之货物均须预先向市政署申请进口检疫,转运亦然。
香烟只可带19支;
雪茄1支且重量不得超过三克;
烟叶、烟叶提炼物及烟叶精共25克,每人每日携带总数之重量不得超过25克。
絶大部份鲜活或冰鲜食品须取得市政署预先许可及检疫。
常见的 :如肉类(鸡肉、鸭肉、鹅肉、猪肉、牛肉、羊肉)、海鲜及有叶蔬菜是没有自用可携数量,一经发现,澳门海关会根据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7/2003号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检控,而有关货品会被扣押充公,及可科处罚款。
新鲜禽蛋没有自用量,必须有市政署预先许可及检疫。
携带入境一经发现,澳门海关会根据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7/2003号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检控,而有关货物会被扣押充公,及可科处罚款。
旅行买手信回澳的货品应避免涉及:
  1. 肉类、海鲜及有叶蔬菜等,因须预先向市政署申请进口及检疫,而且没有可携自用量;
  2. 新鲜的瓜果类也只能带一公斤,其他如奶类制品燕窝天然蜂蜜也只可合共带一公斤;
  3. 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所规管的动植物,常见有花旗参、象牙、鳄鱼及蟒蛇制品、珊瑚、海马、鲟鱼、沉香、兰花及石斛等等,并须由经济局批准预先许可才可进出口。详细资料及个人可携自用量可参阅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肉类、海鲜,不论生熟或干湿均没有自用量,新鲜叶菜类也是没有,瓜果类也只能带一公斤。
根据澳门法律,目前没有要求旅客/入境人士填写申报单,除非其所携是商品。
根据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一规定,携带奶粉入境澳门有个人自用量限制,每人每日的数量如下:
  • 婴儿配方奶粉及液体奶:用于喂养1岁以下之婴儿,自用量为一千克;(如超出该数量,须向药物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预先许可)
  • 幼童配方奶粉:用于喂养1岁以上之幼儿,自用量为一千克;(如超出该数量,须预先向市政署申请检疫)
  • 其他奶粉:不属婴儿配方奶粉及液体奶幼童配方奶粉类别的奶粉,自用量为一千克;(如超出该数量,须预先向市政署申请检疫)。

澳门没有实施出境限奶令,携带任何类别奶粉的价值低于澳门元5,000.00元者,无需向海关申报,如超出该价值,则应以申报单向海关申报。然而,无论如何出境/离境人士应该留意,前往/抵达的国家或地区是否有入口管制的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根据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二表B(进口表),第I栏F组别属交通事务局发出准照的机动车辆类别,当中规定专供儿童玩乐的电动车及被列入第8711.60.20章节的电动平衡车(如图一)、踏板车(如图二)及类似的个人运输载具已不需取得准照,可个人携带入口,但仍需注意遵守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7/2003号法律第10条的规定;此外,需要注意,装有电动马达作推进用的脚踏车(如图三HS 8711.6010)及其他电动车(如图四HS 8711.6090) 仍需要向交通事务局申请准照后,才可携带入境澳门。对于货物的详细分类可先向统计暨普查局查询。

图一

无需准照入口的电动平衡车 (HS 8711.6020)

图二

无需准照入口的电动踏板车 (HS 8711.6020)

图三

需准照入口的电动脚踏车 (HS 8711.6010)

图四

需准照入口的其他电动车 (HS 8711.6090)

携带骨灰进入澳门时不需证明文件及办理任何相关手续。

携带骨灰离开澳门时不需证明文件及办理任何相关手续。
另外,建议应事先向离境目的地之相关部门查询携带骨灰到当地的限制措施。


为预防和打击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维护澳门特区经济体系的安全稳定,第6/2017号法律《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已于2017年11日1日起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入境人士携带总值为澳门元十二万元或以上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例如旅行支票、支票、汇票、付款委托书、本票等,应向海关人员申报,并填写申报书及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出境人士如被海关人员查问,亦应如实作出申报,否则可被科处澳门元一千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而中途短暂停留澳门特区的过境旅客则无须作出申报。申报制度的实施,不会限制、阻碍或禁止合法的资金进出澳门。法律生效后,出入境人士只须遵照有关规定作出申报。

任何人士如有疑问,欢迎致电海关热线查询,电话:8989 4317,或参阅有关专题网页

海关可根据此简化系统(简称红绿通道)对货物、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进行海关监管,该系统让海关保证旅客更便捷履行清关手续;海关如需要对所有旅客及其行李实施全面监管时,亦可随时中止实施红绿双线信道系统。
海关在绿通道沿途张贴海报,提醒入境旅客他们正在经过一条专为无须报关旅客而设的通道。至于携有报关货物的旅客,他们应实时离开并改用红通道及/或向海关关员寻求协助。
旅客使用绿通道并不表示可免受澳门海关检查,海关关员会根据情况,指示旅客接受检查。
海关关员无须这样做。根据红绿信道系统,选择采用绿信道的旅客表示他/她已作出申报,即没有携带受管制货物。
旅客携带受管制货物入境是需要出示有效的进/出口准照。若无有关准照许可便有可能被检控,而有关受管制的货物亦可能会被扣押、充公,及可科处罚款。
不是。入境旅客在下列情况下,才应使用红色通道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
抵澳时携有超逾豁免数量的自用货物;例如:烟、酒;
抵澳时携有任何受管制货物;
抵澳时携有商业用途的货物。

第6/2017号法律《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刊登及公布于2017年6月12日第24期第1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法律自2017年11日1日起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入境人士携带总值为澳门元12万元或以上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例如旅行支票支票汇票付款委托书本票等,应向海关人员申报,并填写申报书及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出境人士如被海关人员查问,亦应如实作出申报,否则可被科处澳门元一千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

海关负责监管、监察及科处处罚,为此目的,法律规定海关关员可搜查行李及搜身,并在有迹象显示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可能涉及或来自不法活动时,扣留有关财物直至具职权的刑事警察机关到场。

法律的实施不会限制、阻碍或禁止合法的资金进出澳门特区。旅客和澳门居民不需改变其个人携带现金的习惯或需要,但要注意进出澳门时,应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申报。

法律是对任何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然人适用,而申报需由自然人本人以个人身份申报,并以书面方式填写专用申报书的表格。即凡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客和澳门居民,包括未成年人士也有申报义务。

申报属个人性的,应由旅客本人根据法律规定,因应所携带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的实际总金额作出申报,举例:如一旅行团共有25人成行入境澳门特别行政区,而其中有3人各自携带超出澳门元12万元的现金,这样,他们3人便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各自填写申报书表格,然后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向关员作出申报。

任何旅客和澳门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都有申报义务。如果负有申报义务的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监护人等)代其作出申报。

现金是指流通的本地纸币、硬币和外币。如携带的是外币,须采用由澳门金融管理局发布的当天兑换率折算,旅客如对此有疑问,可向关员查询,关员会向你提供适用的兑换率。

无记名可转让票据是指向一名真实或虚构收款人签发的、不论属无记名或无限制背书的任何货币证券或票据,如旅行支票和可转让证券,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允许单凭交付便可转让收款权利的货币证券或票据,以及不完整的票据,包括有签名但未载有收款人姓名的支票本票付款委托书

常见的有旅行支票支票汇票本票付款委托书

《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申报书》放置于各出入境口岸,并可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口网站及澳门海关网页免费下载。
另外,澳门海关于2021年11月5日推出「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网上电子申报平台」服务,旅客可透过网上平台填写申报资料生成二维码,并于通关时向海关出示二维码进行大额现金申报。

海关将会在各口岸放置小册子和印刷品供旅客及居民取阅,并透过报告版或海报扼要及清晰地说明必须申报的事项,而海关网页内也会发布有关讯息。旅客及居民亦可留意有关宣传短片及/或声带。

负有申报义务的人士不填写申报书表格、提供不完整的数据或提供与事实不符的声明,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海关将向有关人士作出起诉,并科处相等于超出申报金额部分的1%至5%的罚款,罚款金额最低澳门元一千元,最高则为澳门元五十万元

旅客中途短暂停留澳门特别行政区过境以前往另一目的地,且无填写任何出入境纪录,不负申报义务。

第6/2017号法律规定的申报范围不包括黄金、其他贵重金属、宝石及赌场筹码;但旅客及居民应注意遵守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的规定。

只要申报人提出要求,海关可向其提供有海关关员签名及加盖海关印章的申报书的复制本。

在本法律范围内收集到的资料保存期为五年,自申报之日起计算。

申报人透过网上电子申报平台输入并提交申报数据,完成后生成二维码,二维码下方亦有一个申请编号。申报人到达海关站出示二维码、申请编号或身份证明文件编号,按关员指示便可完成清关手续及程序。

使用网上申报平台作申报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市民或旅客可以透过手机或计算机登入网上电子申报平台提交申报资料。

不会自动储存,如需保存数据方便下次申报时使用,申报人可按照提示在系统内选择保存数据即可。

如申报数据一经确认是不可以修改,但有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1. 可重新申报并生成二维码;
  2.  
  3. 可于到达海关站时向现场关员出示二维码、申请编号或身份证明文件编号,并向关员提出需修改申报资料,关员将协助修改有关资料。

如遗失二维码及申请编号,亦可以身份证明文件编号查找申报数据。


海关根据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7/2003号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检控后货物会被扣押充公,而且还可能被科处罚款。
假货是指侵犯他人商标或版权不明的冒充真货,水货并非冒牌货品或假货,只是没有经本澳代理或专门店等途径取得的真货销售。
只要是从合法途径入口的货物便可,代理权只属于与该公司的合约关系,并不能禁止他人在其他来源购入货物。
可向消费者委员会反映,查询电话:(853) 8989 9315。
货物真伪的鉴证工作应由货物该品牌的法定人员来验证,而并非澳门海关分别真假。
如怀疑货物假冒,则可向澳门海关举报。举报热线 (853) 2896 5001
应注意货物是否符合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7/2003号法律的进/出口规定,或是一些涉及侵犯版权或商标的冒牌货。
该类系统是各物流公司自设的,让顾客追踪包裹去向。有关系统所显示的数据没有经海关核实,因此未必能如实反映到货物的流向,顾客应向物流公司了解情况。
网购的交易地点并非在澳门本地区合法商店进行,一般而言,消费者委员会亦不会受理网上或透过不明的交友平台等的消费争议。故消费者须自行承担有关风险,网购亦应尽量选择有商誉的商店。
应向治安警察局辖下出入境事务厅查询,电话:2872 5488。
澳门海关会先进行调查是否有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倘有,便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一般而言,法律只赋予司法机关有关禁制的权力,澳门海关无权实时禁制商业场所停止营业。
检查出入境人士证件的警员属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而抽查出入境人士随身行李货物的才是海关关员。
应向治安警察局枪械科查询,电话:(853) 8790 5657 或 (853) 8790 5394,该局具权限界定有关武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须取得准照才可进出口。
所有失物领取均需到治安警察局中央失物处认领,或可
致电失物查询电话:(853) 8597 0542
如怀疑所遗失货物遭他人盗窃则可实时报案处理。可
致电治安警察局罪案举报热线:(853) 2857 7577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又称华盛顿公约,于1973年3月3日在华盛顿签订,现有183个缔约成员。

《公约》旨在透过对贸易作出监管,就公约附录所列物种(不论活体或死体、部份或其衍生物)的进出口订出规范,以保护野生动植物种不致因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的开采及利用而危害生存。 目前,列入《公约》附录的野生动植物超过35,000种。

有关公约的详细内容及附录资料可参阅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澳门是自由港,进/出口货物均不征收任何关税。根据现行法例,进口烟、酒(以容量计酒精浓度在30%或以上)及车辆时,须缴纳相应消费税及机动车辆税,有关税项并非关税,其他货物进/出口澳门时均不需缴纳任何税款。

海关

举报及投诉热线:(853) 2896 5001
查询热线:(853) 8989 4317
各口岸联络电话

市政署

常用电话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查询电话:(853) 2888 2088

治安警察局

出入境事务厅:(853) 2872 5488
中央失物处:(853) 8597 0542
枪械科:(853) 8790 5657 或
(853) 8790 5394
罪案举报热线:(853) 2857 7577

消费者委员会

查询电话:(853) 8989 9315

客运口岸

地点 地址 开放时间 口岸海关站
查询电话
口岸海关站
传真
外港客运码头 (海) 友谊大马路港澳码头 24小时 84900231 28727257
内港客运码头 (海) 内港11A号码头 07H00 - 22H00 84900341 28938308
凼仔客运码头 (海) 凼仔北安港澳码头 24小时 84911731 28851822
关闸口岸 (陆) 关闸边检大楼 06H00 - 01H00 84900515 28438419
珠澳跨境工业区口岸 (陆) 青洲珠澳跨境工业区边检大楼 24小时 84900694 28270394
横琴口岸澳门口岸区海关站 (陆) 横琴口岸澳门口岸区大楼澳门海关 24小时 84911631 28870166
澳门国际机场 (空) 凼仔澳门国际机场客运大楼 24小时 84911431 28861192
港珠澳大桥澳门海关站 (陆) 港珠澳大桥澳门边检大楼 24小时 84912338/84912339 28963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