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您所提供的一切数据只会用于直接关乎您所提出的事宜上,同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将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本部门于调查个案时遇有疑问查询,有关资料可能会转介予有权限机构作处理或核实,且只供本部门专责处理有关问题的人员专用,整个程序采取保密措施处理。
2. 根据二月二日第5/98/M号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建议、投诉或异议可被销毁。
3. 根据上指法令同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部门对有留下身份及联络资料的投诉及异议,会在收到有关投诉及异议之日起计四十五天内给予答复。
4. 所有个人资料,包括姓名、联络电话、联络地址、电邮或可能识别当事人的其他数据,均由提案者自愿提供。倘个案有需要转介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跟进处理时,提案者如无特别声明则视为同意转介其个人资料。
5. 请妥善保管您的个人之档案查询编号,不应泄露或提供予第三者知悉。
6. 平台所载的数据只供提案者参考,不具备作证明或其他用途。
7. 对任何因使用、或依据所载的数据而引致任何的损失或损害,概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8. 保留平台数据的修改及解释权。
9. 所有数据均以卷宗所载为准。
10. 若上载之图像或影像涉及任何法律责任,须由上载者自行承担 。由于上载需时,请尽量将档案容量减少或压缩文件案后再上传,且上传之总容量必需小于5MB。
11. 当您使用本服务时,表示无条件接受本条款及其任何变更。若本条款有任何更新,会用新版本取代旧版本发布,并列明更新修订日期,恕不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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