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權限
根據第11/2001號法律,澳門海關為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部門,在保護知識產權範圍內,監察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製造的產品生產程序、工業活動和工商業場所,根據保護知識產權的法例,科處處罰。
保護知識產權的策略
加強風險評估;
加強與鄰近地區的情報交流;
與版權擁有人緊密聯繫;
與其他政府部門緊密聯繫;
在檢查站進行檢查和控制有關出口和過境的貨物;
不定期進行檢查本地光盤製造工廠和零售站;
加強執法人員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專業知識;
宣傳社區教育認識有關版權保護的重要性;
知識產權侵權投訴和報告設立24小時熱線。
服務對象:
從事電腦程序、錄音製品及錄像製品之複製品進行交易之場所。所需文件:
- 場所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之複印本,並需出示正本以作核實。
- 財政局所發出之“開業/更改申報表”(M/1格式) 或“不定期稅收繳納憑單”(M/7或M/8格式)之複印本,並需出示正本以作核實。
- 填妥為設立電腦程序、錄音製品及錄像製品之複製品之商業場所之“預先通知”表格(第51/99/M號法令第六條所指之A式樣,如使用電子表格,則需列印兩份)。
- 由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之商業登記證明正本。(倘申請人能提供商業登記編號,可由本部門協助列印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商業登記證明。)
- 場所所有人及負責人之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倘出現第51/99/M號法令第十二條所指之情況,將拒絕給予有關許可。)
* 自然人企業主(獨資經營人士)不需提交上述第4項所指的商業登記證明」
申辦手續:
在場所預定開業開業日前十日,於辦公時間,攜同上述文件親臨青茂口岸澳門邊檢大樓三樓(知識產權廳技術及訴訟處)、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申請地點:
青茂口岸澳門邊檢大樓三樓(知識產權廳技術及訴訟處)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氹仔哥布英拉街225號3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辦公時間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海關週一至週四 09:00 – 13:00 , 14:30 – 17:45
週五 09:00 – 13:00 , 14:30 – 17:30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週一至週五 09:00 – 18:00 中午照常辦公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週一至週五 09:00 – 18:00 中午照常辦公
查詢電話:
(853)84900888備 註:
* 上述資料根據九月二十七日 第51/99/M號法令 第五、六及七條的規定。複製光碟之設備及原料在狀況變更時所需之通知
服務對象:
複製光碟之設備及原料之所有人或持有人,企圖把有關設備及原料出售、租賃、交換及讓與,以及設備之拆除、銷毀或搬遷之活動。所需文件:
以信函方式抬頭致澳門海關關長。信件中須提供法律行為之相對人之身份資料,並指明有關複製設備及原料所歸屬之工業場所。申辦手續:
按照 第51/99/M號法令,需於五個工作天前將有關信函以郵遞或親自送交位於青茂口岸澳門邊檢大樓三樓(知識產權廳技術及訴訟處)。申請地點:
青茂口岸澳門邊檢大樓三樓(知識產權廳技術及訴訟處)辦公時間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週一至週四 09:00 – 13:00 , 14:30 – 17:45週五 09:00 – 13:00 , 14:30 –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