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2日,司法上诉人在关闸广场附近整理货物【26瓶MARTELL extra old XO cognac洋酒(每瓶容量为1公升,酒精浓度:40%)】,被海关人员截查,由于上述物品在没有任何合法文件及其信息代替品的情况下输入本澳,上述物品被扣押,并对司法上诉人展开违例处罚程序。

司法上诉人声称,其本人与其他同事分别在免税商场购买了26瓶洋酒,每瓶为1,980港元,由于其为了赚取信用卡积分,于是替其他人签帐,且因其在公司里兼财政,其他同事买洋酒的钱日后会在工资里扣回。2012年3月19日,司法上诉人所属公司25名员工向海关关长提交书面声明,各人均表示因个人本身原因于珠海免税店购买一瓶洋酒。

海关认定司法上诉人统一收集、保管及运走所有洋酒属有违常理,系透过其同事以个人自用之限额将洋酒带到澳门,以逃避海关对货物的监管,故司法上诉人不具备免责的理由,根据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36条第1款之规定,对司法上诉人科处10,000澳门元之罚款,且将货物扣押,并宣告该等货物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2013年6月17日,司法上诉人针对上述决定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诉,主张有关结论属假设、欠缺事实依据支持并与卷宗证据相互矛盾,要求撤销被诉行为。

法院认为,被诉行为之理由说明不仅事实及法律理由均充分,且没有矛盾、不一致或含糊之处。针对司法上诉人质疑被诉实体于分析证据时获得“有违常理”之结论,根据10月4日第5299M号法令第3条第3款结合《刑事诉讼法典》第114条之规定,在遵守法定证据证明力之前提下,考虑行政机关在审查证据时享有对证据之自由评价,根据经验法则对证据作出的审慎心证,司法见解普遍认为有关证据之评价不能受到司法机关审查,除非出现明显错误、不公正或不合理之处。

裁定司法上诉人提出之诉讼理由不成立,驳回本司法上诉之诉讼请求。

详情请参阅行政法院第101713-ADM号案卷(可从法院网站www.court.gov.mo下载)。

来源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