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公开咨询期间,有意见认为,此次修法将澳门基本法第廿三条规定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扩大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组织、团体或个人,增设“教唆或支持叛乱罪”,并将“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罪”改为“颠覆国家政权罪”,有关修订可能违反基本法规定。在此,有必要从学理上澄清此错误认识,以正视听。

这个问题涉及到如何正确理解澳门基本法第廿三条及其与《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关系。澳门基本法第廿三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我们要正确认识澳门基本法第廿三条的性质。基本法是宪制性法律,不是刑事法律,因此,第廿三条的性质是宪制性条款,而不是刑事法律规范。第廿三条原则性和概括性地规定了七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指出了特区防范和惩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重点方向,为什么其没有规定有关行为的刑事责任?为什么在条文中没有直接表述“犯罪行为”呢?因为其属于宪制性规范,该性质的规范需要具体落实于下位法,包括刑事法律规范以及其他性质的法律规范,例如行政法律规范中。所以,澳门基本法第廿三条规定七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刑法上只能有这七个危害国安的犯罪行为,也不意味着这些行为一概只能以犯罪的形态出现,更不意味着法律保护的国家安全利益只能局限于传统安全的范围。

首先,澳门基本法第廿三条并不是尽数列举罪名的条款。如何定性及惩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具体概念的诠释和界定,应由澳门特区自行立法予以落实。现行《维护国家安全法》作为一部单行特别刑法,紧扣澳门基本法第廿三条所指七种行为去订立罪名,在罪刑设置上,列举了“叛国”、“分裂国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然而,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并不仅限于上述七项,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有些罪名和罪状有必要通过这次修法予以完善。

其次,《维护国家安全法》在落实澳门基本法第廿三条时,需要作出与自身性质与定位相符合的内容调适。将澳门基本法第廿三条和现行《维护国家安全法》列举的七种行为作对比,可以看到,澳门基本法第廿三条对后两种行为的表述是“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现行《维护国家安全法》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表述上为何有此差别呢?因为澳门基本法第廿三条作为宪制性规范,禁止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而现行《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规范是刑事法律规范,必须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可见,现行《维护国家安全法》落实澳门基本法第廿三条时,未照搬照抄原文,而是做了与自身性质与定位相符合的内容调适,如果一字不漏地照搬照抄,则于理不合。

再次,澳门基本法第廿三条作为宪制性规范,应当落实和体现在特区的不同性质的下位法规范中。例如,第廿三条禁止的“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进行政治活动”以及“澳门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不仅可体现在刑法上,也可以落实在社团法律规范中,一旦作出有关行为,要求有关组织或团体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以香港《社团条例》为例,该法第5A条和5D条规定,如社团或其分支机构是政治性团体,并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则可被拒绝注册和取消注册;第8条规定,倘若社团或其分支机构是政治性团体,并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则可禁止该社团的运作。上述禁止性条款并非刑法条款,而是行政法律规范。所以,各部门法作为基本法的下位法,需要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落实好宪制性规范,而不是画地为牢,简单机械地将基本法第廿三条规定的立法任务局限于刑事立法。

最后,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安全利益的广度和深度也在发生变化,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国家安全已不能局限于传统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法制也应当与时俱进。此次修法,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形态和手法变化,增设了“教唆或支持叛乱罪”,将“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罪”改为“颠覆国家政权罪”,此外还对有关罪名罪状、犯罪主体、法律适用范围作了完善,从而适应今时今日国家安全利益的法制保护需求。

政府代表在公开咨询过程中多次强调,此次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遵守宪制、坚持问题导向、尊重传统、保障人权,澳门刑事法研究会对此深表赞同。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认识到所谓“修法违反基本法规定”的观点是错误的,此次修法工作生动体现了对澳门基本法第廿三条维护国家安全条款的持续贯彻和认真落实,不仅没有所谓的“抵触基本法”或“超出基本法”,而正正是特区在中央的支持和信任下,切实履行基本法规定的宪制责任。

澳门刑事法研究会副理事长曾新智

资料来源:澳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