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公开咨询期由8月22日至10月5日,为期45日,期间共举行8场咨询会。为使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修法意向,咨询专题网页在咨询期间推出常见问题集。

常见问题集

11.为什么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

从《刑法典》第五条第一款 a)项规定可知,针对任何人在澳门境外实施“妨害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罪”,澳门《刑法典》有保护管辖权。然而,现行《维护国家安全法》在适用范围上,既适用属地原则,即适用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舶或航空器内作出的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亦结合属人原则,即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作出的叛国行为,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澳门以外作出的分裂国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行为,适用范围过窄。

鉴于《维护国家安全法》所规定的犯罪和《刑法典》“妨害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罪”一章所规定的不法行为构成维护国家安全的罪名体系,为有效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建议在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时引入“保护管辖原则”,将任何人在澳门特区以外作出除叛国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都纳入惩治范围,从而实现同类罪名同等管辖权。这符合国际惯例和各国通行做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类似立法见《澳门特别行政区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咨询文本》。

12.为何规定预防性措施?

为预防严重犯罪,立法规定在危害尚未发生时采取预防性措施,在澳门特区并不鲜见,例如,第9/2002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纲要法》第三章“预防措施”规定了警察当局在执行内部保安工作时,得依法采取警察预防措施以及通讯管制等;《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第三章“预防性规定”要求有关实体配合财富调查;《预防及遏止恐怖主义犯罪》也规定了预防性规定。

当前,为适应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严重、隐蔽和复杂性,有必要在《维护国家安全法》中增订与国家安全执法及相关司法活动相适应的预防性措施,包括情报通讯截取、临时限制离境、提供活动资料。预防性措施必须依法执行,不得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13.为何规定“情报通讯截取”?

《通讯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就通讯截取及保障的一般性规则已作出规定,但澳门没有针对国家安全的威胁进行情报通讯截取的立法。

当前主要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德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都实行双轨通讯截取制度,即针对犯罪的“刑事通讯监察”,以及针对安全威胁的“情报通讯监察”。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采取“情报通讯截取”措施已是国际惯例,在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

“情报通讯截取”对于侦查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除在《维护国家安全法》中准用《通讯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应该对情报通讯截取予以特别规定,不可能也不适宜由其他法律作出规范。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类似立法见《澳门特别行政区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咨询文本》。

14.为何规定“临时限制离境”?

基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点,涉嫌人很有可能在尚未依法成为嫌犯前逃窜,涉案证据也不排除灭失,从而弱化既有刑事诉讼措施和警察措施的有效性,对维护国家安全构成重大风险,故建议赋予具权限法官采取“临时限制离境”的预防性措施的权限,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涉嫌人出入境自由施加必要、适当和合理的限制,确保涉嫌人能够在较短期间内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搜证,同时保障其在尚未成为嫌犯前的其他合法权益。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类似立法见《澳门特别行政区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咨询文本》。

15.为何规定“提供活动资料”?

为防范外部势力借表面正常的活动暗中策划、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或扶植危害国家安全的团体或个人,国家安全执法机构需要在法律赋权和保障下开展相关活动情报搜集和财富调查工作。此次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建议考虑订立要求在澳门活动的可疑组织或个人提交有关资料的预防性措施。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类似立法见《澳门特别行政区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咨询文本》。

资料来源: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