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公開諮詢期由8月22日至10月5日,為期45日,期間共舉行8場諮詢會。為使社會各界更好地了解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修法意向,諮詢專題網頁在諮詢期間推出常見問題集。
常見問題集
Q6
為甚麼修改分裂國家罪?
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第2條將分裂國家的手段限定為“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這是比較狹窄的,未能完整地體現國家維護領土完整的意志,未有考慮分裂國家行為的非暴力情況,例如以武力相威脅或其他非法行為。
一切分裂國家的活動都必將遭到全體中國人民堅決反對。絕不允許任何人、任何組織、任何政黨、在任何時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塊中國領土從中國分裂出去!
Q7
為何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改為“顛覆國家政權”罪?
此次修法建議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修訂為“顛覆國家政權”,相應完善該罪構成要件,增加試圖推翻、破壞國家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等罪狀,並涵蓋以其他非暴力非法手段作出的顛覆行為。
對國家根本制度的破壞是對國家安全的嚴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外,對中央其他政權機關的顛覆也是對國家安全的嚴重破壞。
顛覆的手段不應限於暴力或武力,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該條列舉的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西班牙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規定,以暴力或威脅侵入部長會議或某自治區政府會議所在設施者,或以脅迫或各種手段阻礙中央政府或某自治區政府的成員自由參加有關會議,如不按其他更嚴重犯罪論處者,處2年至4年徒刑。
Q8
《維護國家安全法》為何專門規定“教唆或支持叛亂”罪?
根據《刑法典》第25條,故意使他人產生作出事實之決意者,只要該事實已實行或開始實行,以正犯處罰。根據第26條第1款,對他人故意作出之事實,故意以任何方式提供物質上或精神上之幫助者,以從犯處罰。
儘管《刑法典》已經規定了教唆犯和從犯,但為加強預防、阻嚇及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以及回應相關教唆或幫助行為的嚴重性和社會可譴責性,此次修法,針對被教唆人未實施被教唆的叛國罪、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亦即教唆未遂的情況,建議仍處罰教唆人;而針對任何協助和支持他人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無論是否從犯,建議均予以處理。因此,新增“教唆或支持叛亂”罪。
Q9
為甚麼將“竊取國家機密”修改為“侵犯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屬於國家層面早已明確且廣為大眾接受的概念,澳門有必要直接予以參照,將《維護國家安全法》中的“國家機密”改為“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被非法公開或被不獲許可的人接觸,不只是在犯罪人因職務或勞務的身份、或執行當局任務而保有國家秘密的情況下才會發生。事實上,知悉並洩露國家秘密的主體既可能是因特定身份而持有秘密的人,也可能是其他無特定身份的人。
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秘密、使之非法公開或被不獲許可的人接觸,均是侵犯國家秘密的表現,因此需要相應修改法條的標題。
Q10
為何修訂“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
事實上,與境外敵對勢力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已演變為聯繫雙方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組織或團體,甚至一方是個人,另一方是組織或團體,且聯繫一方或雙方的組織或團體也可能不具有表面上的“政治性”。
隨著犯罪手法的日益變化,聯繫雙方的互動方式也越見多樣,不僅包括接受外國實體或人員的指示、指令,或收受金錢或有價物,以及協助外國實體或人員作出有關行為,還可表現為主動請求外國或境外實體或人員實施或串通實施的情形。
建議對現行有關規定作適應性修訂,犯罪主體不限於本澳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並且更全面地概括聯繫方式,從而使透過建立多種聯繫方式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個人、組織或團體,都能夠依法受到制裁。
有關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公開諮詢常見問題集,市民可到諮詢專題網頁(https://www.pj.gov.mo/RLDSE/zh/qa.htm)瀏覽。
諮詢文本除可登入專題網頁下載外,亦可在諮詢會現場、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司法警察局、公共行政大樓、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中區市民服務中心及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等地點索取。
資料來源:新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