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公開諮詢期由8月22日至10月5日,為期45日,期間共舉行8場諮詢會。為使社會各界更好地了解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修法意向,諮詢專題網頁在諮詢期間推出常見問題集。
問題集
Q1
為甚麼要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
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全球和區域安全形勢錯綜複雜,傳統安全威脅和非傳統安全威脅相互交織,國家面臨更複雜多變的安全和發展環境,各種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風險因素明顯增多,國家安全內涵和外延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豐富,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日益繁重艱巨。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維護國家安全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在“一國兩制”下,澳門特區要持之以恆和不斷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事業,築牢與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國家安全防線。
國家在2015年7月1日實施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貫徹了習近平主席提出的“總體國家安全觀”。澳門積極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是確保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以及確保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基本要求。
維護國家安全是持續性工作,永遠在路上。2009年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現在回頭看已算落後,本澳應加快修訂工作,避免“窪地效應”。
Q2
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遵循了哪些原則?
1.遵守憲制。嚴格遵守憲法要求,全面落實《基本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各類活動。
2.問題導向。有效解決《維護國家安全法》在規範設計和落實執行上存在的問題,系統完善實體法和程序法內容。
3.尊重傳統。尊重澳門自身法律傳統,實現與其他相關法律的協調配合。
4.保障人權。遵守適用於澳門的人權公約,保障居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不得侵犯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Q3
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基本方向是甚麼?
1.明確國安法律定位。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應積極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使該法成為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中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
2.完善相關刑法規定。隨著安全形勢的變化,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部分規定存在缺漏或犯罪構成有待完善等問題,部分旨在處理可歸責者的規定,也未能有效回應上述不法行為的獨特性、嚴重性和危險性。因此,有必要及時完善相關刑法規定。
3.訂立專屬程序規定。當前,《刑事訴訟法典》的一般程序性規定未能完全適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嚴重性、隱蔽性和複雜性。有必要在《維護國家安全法》中增訂與國家安全執法及相關司法活動相適應的專屬程序規則和特別訴訟措施等,從而更能有效實現公正,以及保障當事各方的合法權益。
4.加強防範外部干涉。當代國家安全威脅已由政治、國土和軍事等傳統安全領域,向社會、經濟和網絡等非傳統領域延伸,這為外部勢力干預澳門特區事務,或利用澳門特區進行分裂、顛覆、滲透或破壞國家的活動,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間和更多的可能性。然而,現行法律所定的犯罪主體範圍、不法行為種類過於狹窄,需要完善。
5.保障居民合法權益。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既是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也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澳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必須嚴格遵守《基本法》、有關人權公約適用於本澳的規定,以及本澳法律所確立的原則和精神,不得損害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Q4
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是否妨礙澳門居民行使基本權利和自由?
國家安全是居民權利和自由實現的前提條件,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能夠更好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不屬基本權利和自由的範疇。
特區一如既往地尊重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
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循法制軌道進行,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符合法定職權、遵循法定程序。
Q5
為甚麼說《維護國家安全法》是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中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
澳門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於2009年實施,其定位是特別刑法,主要規定了七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實施以來,該法發揮了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作用。
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國際及周邊區域社會環境和安全形勢不斷變化,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制保障也應與時俱進,應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按照澳門特區立法技術規範,進一步完善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規定,同時,明確立法目的及宗旨、國家安全的概念、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及組織保障等一般性規定,令修改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成為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而不是局限於刑事立法。
有關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公開諮詢常見問題集,市民可到諮詢專題網頁(https://www.pj.gov.mo/RLDSE/zh/qa.htm)瀏覽。
資料來源:新聞局